江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9日至2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教唆未成年人宋某某(2000年3月13日出生)、唐某某(2000年5月17日出生)、方某某(2003年6月7日出生)等人实施盗窃,并带领上述三名未成年人练习如何踹开店铺大门。然后江某某提供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驾车搭载上述三名未成年人到重庆市北碚区、合川区等地实施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被害人何某某开设的**服装店,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苹果牌MD760CH/B型笔记本电脑1台。
2.上次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江某某又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被害人彭某某开设的**服装店,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手提包3个、衣服多件。
3.上次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江某某又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被害人任某某开设的**手机店,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OPPO手机1部、VIVO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
4.上次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江某某又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被害人王某某开设的**药店,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
5.上次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江某某又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被害人蒋某某开设的**超市,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超市内,盗走中华香烟4盒。
6.2017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被害人齐某某开设的**工作室,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工作室内,盗走苹果牌MacBook Air笔记本电脑1台。
7.2017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带领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附**号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超市,唐某某、宋某某等人踢坏玻璃门锁后进入超市内,盗走天子、玉溪等香烟19条。
被告人江某某将所盗的VIVO牌Y66型手机1部、华为牌畅享5型手机1部、苹果牌MacBook Air型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MD760CH/B型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销赃获款人民币8760元。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牌MacBook Air型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MD760CH/B型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490元;被盗的OPPO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中华牌香烟等共计价值人民币8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票、入所健康检查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任某某、彭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以及同案犯宋某某、唐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并带领未成年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涛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17年8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