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市天河区龙洞购物中心门口附近,准备将6张伪造的发票(面额共82万元,经鉴定均为假发票)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一名男子时,被当场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华丽
代理检察员: 叶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市天河区龙洞购物中心门口附近,准备将6张伪造的发票(面额共82万元,经鉴定均为假发票)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一名男子时,被当场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华丽
代理检察员: 叶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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