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2)

2017-11-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二、汪某对通话记录、转款记录等事实有合理辩解
1.对转款事实
汪某供述称,在最后一次通电话的四五天之前,他接到王XX的电话,王XX提出借20万元,“我借给他的,是我堂客打给他的,就在我们家楼下对面的工商银行转给他的,是有利息的,说的是五分的利息,没有打借条,因为我有打款的凭证”。
汪某的妻子姚XX也能证明,当天汪某让她给一个账号打过去20万元。
2.对通话记录
王XX除了打电话借钱以外,还有一些其他通话记录。对此,汪某供述,在这一次的两三天前,王XX也打来电话,“王XX说他想买一辆越野车,要好点的,我就说要得,我帮她问好了再说”。
3.对家中的现金
汪某供述因自己此前从事苗木供应和放贷生意,获得大量资金。同时为了放贷生意方便,日常需要在家中准备大量现金。
4.对电话中提到的“馒头”、“包子”问题
汪某供述在电话中王XX提出要买车之后,“过了一天之后,我就给王XX打电话说老大说馒头多点,包子百分之十,一两万。包子说的是宝马车,馒头说的是越野车”。
汪某还供述称“之前我老大让我去买越野车,我就说我不去买那种像馒头一样的车。我觉得宝马车那个标志像包子一样,所以我就称宝马车是包子……馒头多点的疑似就是越野车要贵点,包子百分之十的意思就是要比越野车便宜百分之十,一两万就是指的百分之十是一两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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