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以来,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开始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州区分公司(简称电信公司)的通讯服务,**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与电信公司的通讯费结算。自2012年4月开始,李某某到电信公司领取通讯费发票,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再从**公司出纳处领取现金交到电信公司。李某某因沉迷于赌博,遂将其领取的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的电信通讯费共计人民币648842元挪用进行赌博活动。案发后,李某某因无力归还,遂潜逃。
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电话费清单、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648842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宇
检察官助理:江来
2017年9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以来,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开始使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州区分公司(简称电信公司)的通讯服务,**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与电信公司的通讯费结算。自2012年4月开始,李某某到电信公司领取通讯费发票,并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再从**公司出纳处领取现金交到电信公司。李某某因沉迷于赌博,遂将其领取的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的电信通讯费共计人民币648842元挪用进行赌博活动。案发后,李某某因无力归还,遂潜逃。
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电话费清单、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648842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宇
检察官助理:江来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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