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欲购买红豆杉做家具,便让朋友李某某帮其留意并介绍购买。同年8、9月,李某某得知梁平区屏锦镇竹海村村民颜某甲、颜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采伐有3株红豆杉树后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同意收购。之后不久,周某某驾驶自己的鲁16*****农用车在李某某的指引下到达颜某甲家屋檐处,见3株红豆杉被砍成长短不一的9节木材,双方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达成交易。周某某当场支付价款后将9节红豆杉木材装运上车,运至自己务工的梁平区**建材有限公司砖窑内进行烘烤,待烘干后备用。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该砖窑将9节红豆杉木材依法扣押。次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南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株树木为野生的南方红豆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非法采伐现场指认照片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颜某甲、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非法收购3株红豆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玲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17年6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欲购买红豆杉做家具,便让朋友李某某帮其留意并介绍购买。同年8、9月,李某某得知梁平区屏锦镇竹海村村民颜某甲、颜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采伐有3株红豆杉树后告知周某某,周某某同意收购。之后不久,周某某驾驶自己的鲁16*****农用车在李某某的指引下到达颜某甲家屋檐处,见3株红豆杉被砍成长短不一的9节木材,双方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达成交易。周某某当场支付价款后将9节红豆杉木材装运上车,运至自己务工的梁平区**建材有限公司砖窑内进行烘烤,待烘干后备用。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该砖窑将9节红豆杉木材依法扣押。次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南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3株树木为野生的南方红豆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非法采伐现场指认照片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颜某甲、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非法收购3株红豆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玲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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