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栋**房。因涉嫌抢夺罪,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于2009年4月22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因多次传唤被告人陈某甲均未到案,霞山公安分局于2009年10月22日更改为刑事拘留并于2009年10月25日对其上网追逃,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2004年9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一名叫黄某某的男子(未查获)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红新路二巷附近,看见被害人张某甲颈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于是由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陈某甲伸手抢走张某甲颈上金项链,得手后两人开车逃离。被害人张某甲追上并拾起路边一张木凳砸中陈某甲的背部和伸手拉住其后裤腰带,黄某某顺势将陈某甲推下车自己开车逃离,被告人陈某甲被群众围住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一名不知姓名的群众用力刺伤大腿造成大量失血,公安民警到现场将陈某甲抓获并送医院医治。被抢的金项链已追回,经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评估,该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并返还金项链清单和笔录;
2.人口信息资料、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处书和释放证明;
3.证人陈某梅、陈某堂、张某全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的评估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照片辨认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车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泽
2017年6月21日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一名叫黄某某的男子(未查获)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红新路二巷附近,看见被害人张某甲颈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于是由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陈某甲伸手抢走张某甲颈上金项链,得手后两人开车逃离。被害人张某甲追上并拾起路边一张木凳砸中陈某甲的背部和伸手拉住其后裤腰带,黄某某顺势将陈某甲推下车自己开车逃离,被告人陈某甲被群众围住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一名不知姓名的群众用力刺伤大腿造成大量失血,公安民警到现场将陈某甲抓获并送医院医治。被抢的金项链已追回,经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评估,该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并返还金项链清单和笔录;
2.人口信息资料、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处书和释放证明;
3.证人陈某梅、陈某堂、张某全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的评估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照片辨认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车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泽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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