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刘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14时30分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冉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冉某某表示同意,后经双方电话联系约定了交易地点。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温家店十八洞桥旁一驾校训练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和一小包疑似毒品麻古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民警从杨某某身上搜出被告人冉某某卖给其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和一小包疑似毒品麻古,分别净重0.07克、0.09克;从被告人冉某某身上搜出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和一小包疑似毒品麻古,分别净重0.05克、0.0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冉某某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赃款等物证照片;
2.通话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华桥 
检察官助理:刘洋洋   
2017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鲍某某、张某某等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