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资阳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区**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共谋开设“百家乐”赌场牟利,并约定由宗某某出资人民币40000元,由李某某出资人民币60000元,二人获利后按照出资股份比例分红。
2017年2月5日至同年2月16日,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按上述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后,租赁了王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恋城公寓8号楼1单元3-8的房屋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场,后邀约张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参赌。该赌场按押庄家赢抽取参赌人员押注金额的5%渔利,按押闲家赢抽取赌博人员押注金额的2%渔利。
2017年2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赌场中将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查处赌博工具扑克牌共98盒、玻璃器具1个、验钞机1台、平板电脑1台、黄色胶带1袋及赌资现金人民币242973元。经查,宗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共获利现金人民币79980元。宗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赌资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自豪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17年7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资阳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区**街**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初,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共谋开设“百家乐”赌场牟利,并约定由宗某某出资人民币40000元,由李某某出资人民币60000元,二人获利后按照出资股份比例分红。
2017年2月5日至同年2月16日,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按上述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后,租赁了王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恋城公寓8号楼1单元3-8的房屋用于开设“百家乐”赌场,后邀约张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参赌。该赌场按押庄家赢抽取参赌人员押注金额的5%渔利,按押闲家赢抽取赌博人员押注金额的2%渔利。
2017年2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赌场中将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并查处赌博工具扑克牌共98盒、玻璃器具1个、验钞机1台、平板电脑1台、黄色胶带1袋及赌资现金人民币242973元。经查,宗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共获利现金人民币79980元。宗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赌资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自豪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宗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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