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1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某、印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抢劫作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涪江一桥北桥头,强行将被害人秦某某(2001年4月25日出生)带至涪江二桥桥下一斜坡处,用拳脚、皮带、树枝对其进行殴打,将秦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25元的白色乐视牌手机抢走。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印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17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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