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17时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在合川区建博城外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后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搜查出手枪一把。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搜查出的手枪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枪支鉴定文书;
4.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子君
2017年10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17时许,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在合川区建博城外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后从其驾驶的车辆中搜查出手枪一把。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搜查出的手枪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枪支鉴定文书;
4.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子君
2017年10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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