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底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已判决)经共谋后,由张某甲(已判决)提供场地并收取500-600元场地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富港小区的茶馆内,以“打豹子”比大小的方式纠集多人开设赌场。吴某某、王某甲多次以股东的身份从抽取的“水钱”盈利。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蒋某某、李某甲、管某某、李某乙、程某某、杨某某、童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李某丙、傅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开设专门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亮
2017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底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已判决)经共谋后,由张某甲(已判决)提供场地并收取500-600元场地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富港小区的茶馆内,以“打豹子”比大小的方式纠集多人开设赌场。吴某某、王某甲多次以股东的身份从抽取的“水钱”盈利。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王某乙、罗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蒋某某、李某甲、管某某、李某乙、程某某、杨某某、童某某、肖某某、韩某某、李某丙、傅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的供述;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开设专门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亮
2017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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