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0日重庆市被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到梁平区政府综合大楼反映小孩读书的问题。民警陈某某、曾某某等人接到梁平区公安局指令后到现场开展维稳处置工作。被告人罗某某趁李某冲撞民警之机,也上前拉扯民警,并在民警对其制服过程中不断反抗,用牙齿咬伤民警。经鉴定,民警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破坏国家管理秩序,以暴力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金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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