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1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0日被涪陵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林某乙、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决定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自己或者他人非法获取的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在重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涪陵区)开发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绑定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等6人的银行卡,后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在“**”平台上充值共计人民币32694元,消费人民币4328元后成功提现人民币7370元,被平台冻结人民币20996元。被告人谭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170元、“米米”(另案处理)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汉文”(另案处理)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2日, QQ名为“米米”的人通过QQ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并提供其用木马病毒盗取的被害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谭某某又用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米某某的基本信息。后谭某某在“**”平台上注册账号,用张某某的银行卡向该账号内充值人民币1000元,用米某某的银行卡向该账号内充值人民币700元后消费人民币630元。2016年7月3日,谭某某将剩余的1070元人民币提现至谭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谭某某获赃款人民币870元,“米米”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6年7月3日,QQ名为“汉文”的人通过QQ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并提供其用木马病毒盗取的被害人徐某某的基本信息。后谭某某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用徐某某的银行卡向该账号内充值人民币9998元后消费人民币3698元。2016年7月4日,谭某某将剩余的6300元人民币提现至谭某某持有的银行卡内,谭某某获赃款人民币3300元,“汉文”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3.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QQ联系林某甲(另案处理),并提供谭某某用木马病毒盗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后林某甲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用王某某的银行卡向该账号内充值人民币1000元,后该账号被“易约约彩”平台冻结,未能取得财物。
4.2016年7月4日,QQ名为“同步”(另案处理)的人通过QQ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并提供其用木马病毒盗取的被害人马某某、胡某某的基本信息。谭某某在“**”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 并用马某某和胡某某的银行卡分别向两个账号内各充值人民币9998元,后两个账号均被“**”平台冻结,未能取得财物。
2016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在被告人谭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红亚、林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6年10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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