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制作横幅,传单,并购买了大小国旗,组织、策划本市樊城区**市场商户200余人,拉着横幅、手持大小国旗,排队沿樊城区**路、**路前往**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游行中走在队伍最前面维护队伍秩序,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该游行队伍在**路上占据半边机动车道,历时30分钟,造成**路由北向南机动车道车辆行驶滞留,导致公共交通秩序混乱。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 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3. 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17年6月23日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制作横幅,传单,并购买了大小国旗,组织、策划本市樊城区**市场商户200余人,拉着横幅、手持大小国旗,排队沿樊城区**路、**路前往**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游行中走在队伍最前面维护队伍秩序,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该游行队伍在**路上占据半边机动车道,历时30分钟,造成**路由北向南机动车道车辆行驶滞留,导致公共交通秩序混乱。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 证人肖某某等人证言;3. 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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