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云XX,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8月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8月2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8月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XX、刘XX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告人云XX、熊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自2017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17年1月10日至1月24日),该局于2017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潜江市人民政府拟在潜江市泽口经济开发区引进奥古斯特(新型农药及农药医药)项目,尚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潜江市部分群众对该项目不了解,为了抵制农药厂建设,通过手机微信自发串联倡议游行示威活动。2016年6月27日8时许,数百名游行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发在潜江市体育广场集合,拉横幅、喊口号沿着章华路北行开始游行示威活动,被告人熊某某、云XX等人在途中参与了游行队伍,其中熊某某一直走在游行队伍前带头喊口号,游行队伍到达北门转盘时人数已达数千人。9时许,潜江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斌在北门转盘拦住游行队伍,表明身份后手持话筒对游行人员,讲明此次游行属于违法行为,希望群众能迅速离开游行现场,如果继续违法游行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游行人员未予理睬转向江汉路继续游行,然后经潜阳中路、章华南路到达市政府,途径建材大市场时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游行队伍。当日10时30分左右,万余名游行人员在潜江市人民政府聚集,潜江市委书记胡功民在市政府门前宣布了“奥古斯特”项目停止建设的决定。10时40分许,潜江市人民政府以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在潜江市新闻网发布了《关于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的通告》。《通告》宣布后,少数游行人员称没有看见正式的红头文件,煽动现场人员进入政府院内,将政府内外全部围堵起来,云XX、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政府院内喊口号、举横幅。当日11时许,罗茂文副市长进入现场的人群中进行劝说,并对现场群众传发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红头文件《关于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的通告》,熊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煽动现场人员不要相信政府。11时32分许,熊某某在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前用喇叭向游行人群煽动围堵高速公路。随后带领部分人群往高速方向走去,云XX、李某某相继随同游行人群朝高速方向前去。在潜江市章华南路立交桥北面,公安民警组成人墙进行拦截劝阻,同时现场指挥的潜江市公安局副政委秦绪文用高音喇叭向群众进行喊话劝阻,要求游行队伍不得堵塞高速公路,并自行解散撤离,否则公安机关将严惩不贷。同时,潜江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开车跟随游行队伍用高音喇叭反复播放非法游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熊某某、云XX、李某某等百余名游行人员不听劝阻,相继冲过公安民警的人墙,通过旧高速公路潜江站入口走到汉宜高速通往武汉方向的路面上,拉横幅、喊口号,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熊某某、云XX、李某某等人先后在汉宜高速公路上用喇叭喊话,邀约鼓动其他游行人群参与拦堵高速公路,导致40余辆车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无法正常通行,被阻断时间约10分钟。后在潜江市公安局民警的反复劝说下,拦堵高速公路的人群离开现场。
201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XX通过微信得知潜江市园林城区正在举行“抵制农药厂”的游行示威活动,潜江市领导先后就引进奥古斯特(新型农药及农药医药)项目给出停止建设的明确答复。当日12时许,刘XX到达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台阶上,手持喇叭带领停留在政府的部分群众喊口号。12时26分,潜江市公安局副政委秦绪文在高速公路发布解散命令,市政府聚集的部分群众获悉后开始离开,刘XX仍然在喊口号煽动现场现场群众进行对抗,潜江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黎喜斌等人,面对刘XX等人进行现场答复并作劝离工作。13时许,被告人云XX从高速公路返回政府,与刘XX在市政府院内商量再次组织游行,随后煽动、指挥现场部分群众再次上街游行示威。13时38分,云XX、刘XX明知政府已经宣布停建奥古斯特项目,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情况下,组织数百余名群众沿章华大道、建设街、江汉路、潜阳中路、章华南路举行了第二次游行示威活动。刘XX和云XX分别手持喇叭站在游行队伍的前面带领群众喊口号,云XX对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进行安排和指挥。造成园林城区章华路、潜阳路交通堵塞,55车次公交车延误。15时许,云XX、刘XX带领的游行队伍再次返回并围堵市政府,经现场工作人员及警察劝解后,16 时许游行人群自行解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身份情况、楚捷公司运营情况反馈表、潜江市人民政府文件、任免文件、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一支队荆州大队、潜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说明,潜江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潜江市委办公室、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 证人余某某等41名的证言;3.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4.辨认笔录19份、提取笔录4份;5.被告人云XX、刘XX、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光盘8份,通告音频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XX、刘XX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擅自举行游行活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园林城区交通瘫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云XX、熊某某、李某某不听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劝阻,积极邀约鼓动游行人群参与拦堵高速公路,致过往车辆滞留无法正常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刘XX,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8月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XX、刘XX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告人云XX、熊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自2017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17年1月10日至1月24日),该局于2017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潜江市人民政府拟在潜江市泽口经济开发区引进奥古斯特(新型农药及农药医药)项目,尚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潜江市部分群众对该项目不了解,为了抵制农药厂建设,通过手机微信自发串联倡议游行示威活动。2016年6月27日8时许,数百名游行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发在潜江市体育广场集合,拉横幅、喊口号沿着章华路北行开始游行示威活动,被告人熊某某、云XX等人在途中参与了游行队伍,其中熊某某一直走在游行队伍前带头喊口号,游行队伍到达北门转盘时人数已达数千人。9时许,潜江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刘斌在北门转盘拦住游行队伍,表明身份后手持话筒对游行人员,讲明此次游行属于违法行为,希望群众能迅速离开游行现场,如果继续违法游行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游行人员未予理睬转向江汉路继续游行,然后经潜阳中路、章华南路到达市政府,途径建材大市场时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游行队伍。当日10时30分左右,万余名游行人员在潜江市人民政府聚集,潜江市委书记胡功民在市政府门前宣布了“奥古斯特”项目停止建设的决定。10时40分许,潜江市人民政府以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在潜江市新闻网发布了《关于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的通告》。《通告》宣布后,少数游行人员称没有看见正式的红头文件,煽动现场人员进入政府院内,将政府内外全部围堵起来,云XX、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政府院内喊口号、举横幅。当日11时许,罗茂文副市长进入现场的人群中进行劝说,并对现场群众传发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红头文件《关于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的通告》,熊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煽动现场人员不要相信政府。11时32分许,熊某某在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前用喇叭向游行人群煽动围堵高速公路。随后带领部分人群往高速方向走去,云XX、李某某相继随同游行人群朝高速方向前去。在潜江市章华南路立交桥北面,公安民警组成人墙进行拦截劝阻,同时现场指挥的潜江市公安局副政委秦绪文用高音喇叭向群众进行喊话劝阻,要求游行队伍不得堵塞高速公路,并自行解散撤离,否则公安机关将严惩不贷。同时,潜江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开车跟随游行队伍用高音喇叭反复播放非法游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熊某某、云XX、李某某等百余名游行人员不听劝阻,相继冲过公安民警的人墙,通过旧高速公路潜江站入口走到汉宜高速通往武汉方向的路面上,拉横幅、喊口号,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熊某某、云XX、李某某等人先后在汉宜高速公路上用喇叭喊话,邀约鼓动其他游行人群参与拦堵高速公路,导致40余辆车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无法正常通行,被阻断时间约10分钟。后在潜江市公安局民警的反复劝说下,拦堵高速公路的人群离开现场。
2016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XX通过微信得知潜江市园林城区正在举行“抵制农药厂”的游行示威活动,潜江市领导先后就引进奥古斯特(新型农药及农药医药)项目给出停止建设的明确答复。当日12时许,刘XX到达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台阶上,手持喇叭带领停留在政府的部分群众喊口号。12时26分,潜江市公安局副政委秦绪文在高速公路发布解散命令,市政府聚集的部分群众获悉后开始离开,刘XX仍然在喊口号煽动现场现场群众进行对抗,潜江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黎喜斌等人,面对刘XX等人进行现场答复并作劝离工作。13时许,被告人云XX从高速公路返回政府,与刘XX在市政府院内商量再次组织游行,随后煽动、指挥现场部分群众再次上街游行示威。13时38分,云XX、刘XX明知政府已经宣布停建奥古斯特项目,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情况下,组织数百余名群众沿章华大道、建设街、江汉路、潜阳中路、章华南路举行了第二次游行示威活动。刘XX和云XX分别手持喇叭站在游行队伍的前面带领群众喊口号,云XX对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进行安排和指挥。造成园林城区章华路、潜阳路交通堵塞,55车次公交车延误。15时许,云XX、刘XX带领的游行队伍再次返回并围堵市政府,经现场工作人员及警察劝解后,16 时许游行人群自行解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身份情况、楚捷公司运营情况反馈表、潜江市人民政府文件、任免文件、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一支队荆州大队、潜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说明,潜江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潜江市委办公室、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潜江市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 证人余某某等41名的证言;3.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4.辨认笔录19份、提取笔录4份;5.被告人云XX、刘XX、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光盘8份,通告音频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XX、刘XX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擅自举行游行活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园林城区交通瘫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云XX、熊某某、李某某不听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劝阻,积极邀约鼓动游行人群参与拦堵高速公路,致过往车辆滞留无法正常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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