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6年6月在雁江区**大街**号门市内设置赌博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6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后苏某某继续在该门市内设置赌博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7年6月5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在该门市内查获4台2座捕鱼机、5台1座的斗地主机、1台1座的苹果机。苏某某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盈利约一万余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机等物证;2.被告人苏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3.胡某某、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孝梅
2017年8月29日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6年6月在雁江区**大街**号门市内设置赌博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6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后苏某某继续在该门市内设置赌博机供参赌人员赌博。2017年6月5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在该门市内查获4台2座捕鱼机、5台1座的斗地主机、1台1座的苹果机。苏某某在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盈利约一万余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机等物证;2.被告人苏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3.胡某某、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孝梅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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