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11-0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毛某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341号刑事判决,对毛某某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原审被告人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3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黎
审判员郑焯琼
审判员邬小骋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梁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 欧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被告人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