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7年6月2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方某乙去世时留下一支火药枪,被告人方某某将该枪支一直存放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家中的卧室内。2017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民警做工作后主动将该枪支交出。而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处卧室进行搜查,当场搜出钢珠15个、子弹头6个、火药半瓶、钢砂一瓶、打猎喼86个,并依法进行扣押。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某某某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锦
2017年9月27日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十多年前,方某乙去世时留下一支火药枪,被告人方某某将该枪支一直存放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家中的卧室内。2017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民警做工作后主动将该枪支交出。而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处卧室进行搜查,当场搜出钢珠15个、子弹头6个、火药半瓶、钢砂一瓶、打猎喼86个,并依法进行扣押。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某某某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锦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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