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梁某利用自己在商某公司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后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通过邮箱发送给季某,经鉴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近八万条,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向律师团队指出,该案的起诉书认定存在争议,主要在于梁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有无利用职务便利。律师团队指出,认定“利用职务的便利”时应将其与“利用工作的便利”区分,如只是利用因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不能将其认定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此外该案中还应核实公民信息的性质及真实性,认真核对有效信息数量。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向律师团队指出,该案的起诉书认定存在争议,主要在于梁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有无利用职务便利。律师团队指出,认定“利用职务的便利”时应将其与“利用工作的便利”区分,如只是利用因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不能将其认定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此外该案中还应核实公民信息的性质及真实性,认真核对有效信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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