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至沙坪坝区第三人民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衣服右下包内的人民币1480元扒窃走。
破案后文某某已赔偿付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收条等;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17年9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附**号。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至沙坪坝区第三人民医院卫生服务中心,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衣服右下包内的人民币1480元扒窃走。
破案后文某某已赔偿付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收条等;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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