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经常能听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说法,那么它们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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