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钟某,男,1979年生,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初,李某与另两人商定出资。后李某介绍钟某,称通过钟某联系上家。后钟某到广东后,告知联系妥当。李某等人于7月中旬前去广东交易,取得7公斤麻古。运输到重庆后被查获。相关人员先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钟某等人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2013年,在钟某被抓后,其母亲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钟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钟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钟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钟某的陈述,他本人确实涉及此案。由于有犯罪前科,本人也吸毒。而且知道这个数量很大,至少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标准,钟某希望能够保命。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会见钟某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律所团队讨论。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目前该案由于抓的现形,而且被抓的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要争取其在量刑情节上,看能否立功等。阅卷后,智豪律师再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就涉及到钟的检举是否构成立功进行讨论;量刑方面,智豪律师分别对杨某的地位作用提出和丰富了意见。团队讨论中,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钟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多个方面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旧指出:首先,钟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钟某只起了牵线搭桥,并从中获利。从中可以看出钟某与杨捷起中介作用,并非毒品交易买家和卖家,在整个贩卖毒品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其次,钟某被抓时没有反抗,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翻供行为,并当庭认罪。再次,钟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四,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五,有重大检举表现立功表现。另外还谈了钟某家庭困难。
五、案件结果
本案由于被告人钟某认罪,对事实和罪名均无争议。因此只是想争取轻判,但本案涉及毒品达7公斤,数量太大,依法估计会在死刑上量刑。因此首先在起诉排位中,要争取排在后面。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最初估计会在二、三位。后与公安机关沟通,起诉意见书将钟某排在第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向检察院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正式起诉时排在第六。在辩护中,我们主要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行辩护,争取轻判。宣判后,被告表示能接受,不上诉。
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钟某判处无期徒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钟某,男,1979年生,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初,李某与另两人商定出资。后李某介绍钟某,称通过钟某联系上家。后钟某到广东后,告知联系妥当。李某等人于7月中旬前去广东交易,取得7公斤麻古。运输到重庆后被查获。相关人员先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钟某等人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2013年,在钟某被抓后,其母亲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钟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钟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钟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钟某的陈述,他本人确实涉及此案。由于有犯罪前科,本人也吸毒。而且知道这个数量很大,至少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标准,钟某希望能够保命。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会见钟某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律所团队讨论。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目前该案由于抓的现形,而且被抓的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要争取其在量刑情节上,看能否立功等。阅卷后,智豪律师再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就涉及到钟的检举是否构成立功进行讨论;量刑方面,智豪律师分别对杨某的地位作用提出和丰富了意见。团队讨论中,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钟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多个方面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旧指出:首先,钟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钟某只起了牵线搭桥,并从中获利。从中可以看出钟某与杨捷起中介作用,并非毒品交易买家和卖家,在整个贩卖毒品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其次,钟某被抓时没有反抗,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翻供行为,并当庭认罪。再次,钟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四,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五,有重大检举表现立功表现。另外还谈了钟某家庭困难。
五、案件结果
本案由于被告人钟某认罪,对事实和罪名均无争议。因此只是想争取轻判,但本案涉及毒品达7公斤,数量太大,依法估计会在死刑上量刑。因此首先在起诉排位中,要争取排在后面。本案七名犯罪嫌疑人,最初估计会在二、三位。后与公安机关沟通,起诉意见书将钟某排在第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向检察院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正式起诉时排在第六。在辩护中,我们主要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进行辩护,争取轻判。宣判后,被告表示能接受,不上诉。
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钟某判处无期徒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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