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张某某,女,云南省人,1992年出生,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从云南乘大巴携带毒品冰毒5000余克到重庆,在与他人交易时被当场查获。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2013年1月,在张某某抓获到案后,其父亲的朋友引荐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向其建议当场查获毒品5000克,可能判处死刑,但其正处于哺乳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同时,经张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张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张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张某某的陈述,其是为男朋友送毒品,陪同男朋友父亲到重庆。由于其涉案毒品远远超过可判处死刑的标准,张某某希望最终从轻处罚。
智豪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会见张某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张某某有一幼儿,正处于哺乳期,为了保护幼儿的哺乳权利,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为此,积极收集有利证据,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了基本案情,然后将其整理的相关法条以幻灯片放映的形式,展示于团队,最后智豪律师申请取保的意见,智豪团队在主办律师的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发言,补充提出各自的取保意见与看法。智豪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办案机关基于案件重大复杂,请示上级单位后答复对张某某不予取保候审。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张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智豪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如实供述、地位、作用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在公诉阶段,智豪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张某某进行多次沟通,提出了从犯的法律意见。智豪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地位的从犯事实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智豪律师依旧指出,起诉书起诉的部分事实不清,应认定张某某为从犯。张某某存在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以及毒品查获和鉴定存在瑕疵,应当根据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并从轻量刑处罚。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地位相对较轻、如实供述从轻情节,最终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仅判处无期徒刑。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智豪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部分采纳,张毛某某最终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张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智豪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口头表扬。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壳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张某某,女,云南省人,1992年出生,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从云南乘大巴携带毒品冰毒5000余克到重庆,在与他人交易时被当场查获。指控贩卖运输毒品罪。
二、接受委托
2013年1月,在张某某抓获到案后,其父亲的朋友引荐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向其建议当场查获毒品5000克,可能判处死刑,但其正处于哺乳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同时,经张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张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张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张某某的陈述,其是为男朋友送毒品,陪同男朋友父亲到重庆。由于其涉案毒品远远超过可判处死刑的标准,张某某希望最终从轻处罚。
智豪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会见张某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张某某有一幼儿,正处于哺乳期,为了保护幼儿的哺乳权利,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为此,积极收集有利证据,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了基本案情,然后将其整理的相关法条以幻灯片放映的形式,展示于团队,最后智豪律师申请取保的意见,智豪团队在主办律师的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发言,补充提出各自的取保意见与看法。智豪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办案机关基于案件重大复杂,请示上级单位后答复对张某某不予取保候审。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张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智豪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如实供述、地位、作用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在公诉阶段,智豪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张某某进行多次沟通,提出了从犯的法律意见。智豪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地位的从犯事实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智豪律师依旧指出,起诉书起诉的部分事实不清,应认定张某某为从犯。张某某存在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以及毒品查获和鉴定存在瑕疵,应当根据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并从轻量刑处罚。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地位相对较轻、如实供述从轻情节,最终对张某某从轻处罚,仅判处无期徒刑。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智豪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部分采纳,张毛某某最终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张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智豪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口头表扬。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壳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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