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2公斤,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保命

2017-08-25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菜某,男,镇江人,1980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依法逮捕。
二、接受委托
2011年,委托人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本案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2公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菜某很可能被判死刑。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菜某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数量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菜某无毒品犯罪前科,并且不吸食毒品,也未持有毒品。本案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可能。2、菜某在整个毒品交易过程中,属于从犯地位。3、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案件结果
2012年2月,法院依法对菜某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案件事实能够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菜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涉案毒品交易成功后即被抓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菜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本案中菜某贩卖毒品数额巨大,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菜某无犯罪本意,是在他人的引诱下才产生犯罪意图,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智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维护菜某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上述辩点,为菜某争取到最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
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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