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胡某在某卖淫团伙内从事财务工作,检方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讨论内容:该案件主要就案件定性展开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件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律师团队认为,关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具体结合相关人员的客观行为。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该案件主要就案件定性展开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件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律师团队认为,关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具体结合相关人员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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