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嫌疑人孙某与其哥哥与被害人因为宅基地纠纷而起,后发生了言语冲突。嫌疑人孙某本身和被害死者之间并无矛盾,其仅因哥哥王某某房屋围墙建的比较靠外与被害死者之间存在言语争执,后在嫌疑人孙某打110的时候,发现被害人死亡,自己并不清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可能是自己的哥哥将其推倒致死。
二、接受委托:
孙某的家人十分着急,后经过一些法律了解,实地走访多家律师事务所之后,还是决定为顾某聘请智豪这样一个专业的律师为其争取证据不足的释放。后孙某家人来到聘请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顾某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三、团队讨论:
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体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集体认真地讨论了二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取保候审的提纲和方案。智豪全体律师积极发言,一致认为嫌疑人孙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证据是不充分的,为承办律师办理案件增强了信心。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本案的嫌疑人与被害人因为宅基地纠纷而起,案发前其和被害死者之间并无矛盾,其仅因哥哥王某某房屋围墙建的比较靠外与被害死者之间存在言语争执。从始至终,孙某并无伤害死者的主观故意。
孙某自己亦提出其背对王某某等人打电话,转身后就看到被害死者倒在地上,王某某当时用木棍打被害死者。孙某当时立即继续打电话报警,故孙某在案发全过程并无伤害死者的行为。孙某在本案中仅因王某某围墙建的比较靠外而与被害死者之间存在言语争执,孙某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背对王某某等人打电话报警,其转身后才发现被害死者倒地。
故,智豪律师认为孙某并无伤害被害死者的行为,孙某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就此观点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承办单位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孙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并表示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会感谢智豪律师为这个案件做过的努力。
五、案件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集体努力,该案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获得了彻底的自由。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6年2月,嫌疑人孙某与其哥哥与被害人因为宅基地纠纷而起,后发生了言语冲突。嫌疑人孙某本身和被害死者之间并无矛盾,其仅因哥哥王某某房屋围墙建的比较靠外与被害死者之间存在言语争执,后在嫌疑人孙某打110的时候,发现被害人死亡,自己并不清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可能是自己的哥哥将其推倒致死。
二、接受委托:
孙某的家人十分着急,后经过一些法律了解,实地走访多家律师事务所之后,还是决定为顾某聘请智豪这样一个专业的律师为其争取证据不足的释放。后孙某家人来到聘请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顾某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三、团队讨论:
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体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集体认真地讨论了二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取保候审的提纲和方案。智豪全体律师积极发言,一致认为嫌疑人孙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证据是不充分的,为承办律师办理案件增强了信心。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本案的嫌疑人与被害人因为宅基地纠纷而起,案发前其和被害死者之间并无矛盾,其仅因哥哥王某某房屋围墙建的比较靠外与被害死者之间存在言语争执。从始至终,孙某并无伤害死者的主观故意。
孙某自己亦提出其背对王某某等人打电话,转身后就看到被害死者倒在地上,王某某当时用木棍打被害死者。孙某当时立即继续打电话报警,故孙某在案发全过程并无伤害死者的行为。孙某在本案中仅因王某某围墙建的比较靠外而与被害死者之间存在言语争执,孙某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背对王某某等人打电话报警,其转身后才发现被害死者倒地。
故,智豪律师认为孙某并无伤害被害死者的行为,孙某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就此观点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承办单位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孙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并表示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会感谢智豪律师为这个案件做过的努力。
五、案件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集体努力,该案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获得了彻底的自由。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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