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经智豪律师辩护不予起诉

2017-08-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件简介:
毛某某,男,重庆九龙坡人,1962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被取保候审
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参与民工与保安的打斗,致使被害人民工一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接受委托
2012年,毛某某涉嫌案件移送重庆市检察院五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参与民工与保安的打斗,致使被害人民工一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7名,其排位第一。
其本人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立即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毛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当日联系办案人员阅卷。通过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且根据据毛某某的陈述,其在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保安职务,在保安与民工打斗过程中,多次拨打110报警并催促警察出警事实,辩护律师提出毛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智豪律师多次就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收集证据、证明内容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积极收集证据
智豪律师在会见毛某某后,至承办机关详细阅卷,认为毛某某关于参与打斗的时间不符合,并建议毛某某收集当时的电话清单,根据电话清单查找收集报案记录。
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智豪律师通过收集证据,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收集的电话清单和报案记录,提出毛某某没有作案时间,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收集证据,审查起诉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毛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毛某某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
检察院审查起诉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起诉意见书中的若干故意杀人事实未予认定,最终作出对毛某某不予起诉。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毛某某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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