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韩某位了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制作了“特工之家”网站,并留下自己的QQ号码及电话作为联系方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通过网络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韩某所售器材为窃听专用器材。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当事人家属在得知韩某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的极力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智豪律师能够接受委托,作为韩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最为专业的辩护。家属同时提出,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为韩某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关键证据的整理和分析,并提交智豪会议进行团队讨论。经研究认为,韩某涉案金额30余万元,鉴于当前对该罪名尚无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能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最好的办法就是大量收集全国各地相同罪名案件,类似涉案金额的已决案件,找到判决3年以下尤其是缓刑的案例,提供给法院参考。
四、律师辩护
庭审中,智豪律师针对公诉机关30余万元的金额指控,提出韩某所有销售的物品中,由于仅有两件物品并公安机关获取并依法进行了鉴定,其他物品均无查证,因此在此情况下,不应一律推定韩某所销售的物品均为窃听窃照器材。
其次,鉴于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情节严重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使用一般情节进行量刑。
最后,结合韩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关联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韩某位了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制作了“特工之家”网站,并留下自己的QQ号码及电话作为联系方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家中通过网络销售窃听、窃照器材,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韩某所售器材为窃听专用器材。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当事人家属在得知韩某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的极力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智豪律师能够接受委托,作为韩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最为专业的辩护。家属同时提出,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为韩某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关键证据的整理和分析,并提交智豪会议进行团队讨论。经研究认为,韩某涉案金额30余万元,鉴于当前对该罪名尚无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能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最好的办法就是大量收集全国各地相同罪名案件,类似涉案金额的已决案件,找到判决3年以下尤其是缓刑的案例,提供给法院参考。
四、律师辩护
庭审中,智豪律师针对公诉机关30余万元的金额指控,提出韩某所有销售的物品中,由于仅有两件物品并公安机关获取并依法进行了鉴定,其他物品均无查证,因此在此情况下,不应一律推定韩某所销售的物品均为窃听窃照器材。
其次,鉴于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情节严重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使用一般情节进行量刑。
最后,结合韩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关联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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