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关某,女,1995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伍某某用网名在世纪佳缘征婚网与重庆市南川区的被害人任某某相识,自称丧偶,经营灯饰加工企业。通过几天的电话、短信联系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周文杰曾以赵文浩的名义给任某某发送短信。22日,伍某某以庆贺虚构的灯饰城开业为由,让任某某到其虚构的礼仪公司购买发财树。随后,被告人关某假扮礼仪公司销售人员向任某某推销发财树并让其将“货款”打入指定银行账户。“货款”人民币五万多元到账后,伍某某将赃款取出。后赃款被二人挥霍。
二、接受委托
关某母亲网上看到本所宣传后打电话到本所咨询,智家律师在电话中了解了情况,并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关某母亲当即让智豪律师发电子合同并签订委托寄过来。智豪律师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关某。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关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关某的陈述事情的经过并表示认罪,关某希望最终能缓刑。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金额、如实供述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团队讨论中,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关某涉嫌诈骗共五笔。辩护律师提出有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经过与公诉人沟通,后起诉书对部分事实没有指控。
由于法院没有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辩护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并让当事人家属去相关机构开具证明。为缓刑创造条件。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关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关某被通知到案,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关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关某一贯表现良好,关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关某没有分赃。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五、案件结果
辩护意见大部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判处缓刑。
关某对于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检察院和法院均无法取保的情况下,走快速审理程序。希望尽快缓刑。在与检察院沟通的过程中,公诉人表示不反对缓刑。法院最初以外地人缓刑不好管理,考虑不予以缓刑。后经过争取,被判处缓刑。被告及家属对结果满意。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关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关某,女,1995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中旬,被告人伍某某用网名在世纪佳缘征婚网与重庆市南川区的被害人任某某相识,自称丧偶,经营灯饰加工企业。通过几天的电话、短信联系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周文杰曾以赵文浩的名义给任某某发送短信。22日,伍某某以庆贺虚构的灯饰城开业为由,让任某某到其虚构的礼仪公司购买发财树。随后,被告人关某假扮礼仪公司销售人员向任某某推销发财树并让其将“货款”打入指定银行账户。“货款”人民币五万多元到账后,伍某某将赃款取出。后赃款被二人挥霍。
二、接受委托
关某母亲网上看到本所宣传后打电话到本所咨询,智家律师在电话中了解了情况,并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关某母亲当即让智豪律师发电子合同并签订委托寄过来。智豪律师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关某。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关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关某的陈述事情的经过并表示认罪,关某希望最终能缓刑。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金额、如实供述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团队讨论中,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关某涉嫌诈骗共五笔。辩护律师提出有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经过与公诉人沟通,后起诉书对部分事实没有指控。
由于法院没有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辩护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并让当事人家属去相关机构开具证明。为缓刑创造条件。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关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关某被通知到案,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关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关某一贯表现良好,关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关某没有分赃。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五、案件结果
辩护意见大部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判处缓刑。
关某对于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检察院和法院均无法取保的情况下,走快速审理程序。希望尽快缓刑。在与检察院沟通的过程中,公诉人表示不反对缓刑。法院最初以外地人缓刑不好管理,考虑不予以缓刑。后经过争取,被判处缓刑。被告及家属对结果满意。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关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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