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房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房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房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房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就将案件多次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专题研究程某的犯罪情节、供述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自侦查阶段开始,房某的家属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房某的辩护人。随即,智豪刑事辩护团队经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房某,仔细研究了房某所述的整个案件经过,并向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提出了一份专业的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智豪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
首先,房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可知,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具有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立案追诉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当事人房某实施的行为根本无法满足上述立案标准中规定的任何一条可以追诉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应以强迫交易罪对房某进行刑事追诉,其情节亦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次,房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较小,本案案发系由房某就职美容院的其他店员与顾客发生所致,房某客观上并非纠纷的当事人,且未实行殴打行为,且房某主观上亦无强制客户消费的故意,因此可以说即使认定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也很轻微,不具备逮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五、案件结果:
在智豪律师多次前往司法机关与相关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并向检察院批捕科提交了专业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后,审查批捕必要性的承办人员最终充分听取、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法律意见
在房某被依法释放后,房某携其家属特意来到智豪律师的办公室,向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表示了赞赏和感谢。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和负责,智豪律师还向房某详细地介绍了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并依法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尽的义务。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房某,女,1992年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房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房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房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就将案件多次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专题研究程某的犯罪情节、供述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自侦查阶段开始,房某的家属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房某的辩护人。随即,智豪刑事辩护团队经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房某,仔细研究了房某所述的整个案件经过,并向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提出了一份专业的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智豪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
首先,房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可知,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具有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立案追诉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当事人房某实施的行为根本无法满足上述立案标准中规定的任何一条可以追诉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应以强迫交易罪对房某进行刑事追诉,其情节亦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次,房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较小,本案案发系由房某就职美容院的其他店员与顾客发生所致,房某客观上并非纠纷的当事人,且未实行殴打行为,且房某主观上亦无强制客户消费的故意,因此可以说即使认定房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也很轻微,不具备逮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五、案件结果:
在智豪律师多次前往司法机关与相关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并向检察院批捕科提交了专业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后,审查批捕必要性的承办人员最终充分听取、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法律意见
在房某被依法释放后,房某携其家属特意来到智豪律师的办公室,向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表示了赞赏和感谢。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和负责,智豪律师还向房某详细地介绍了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并依法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尽的义务。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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