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九前】环保局领导受贿5万余元,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17-08-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邵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大专文化,案发前任职某县环保局局长助理。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任职县环保局期间,在环保局对外发包污染综合防治工程中,利用其对工程监管的职权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王某10000元,收受姚某人民币10000元,收受郭某5000元,收受白某25000元,收受张某1000元,共计5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51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的儿子邵某某不远千里跨省市慕名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进行了专业化的论证,当事人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希望智豪律师尽快安排时间远赴案发地开展辩护工作。智豪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办理此案。
三、团队讨论
2014年5月19日智豪律师接受委托时,家属即告知本案定于5月29日开庭审理,意味着智豪律师只有10天时间——十天内不仅要远赴省外法院阅卷,还要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结合案件情况调取证据。智豪律师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争取时间”。
智豪律师于5月19日当天即前往一审法院所在地,20日向法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复制全案证据材料,21日返回重庆加班加点阅卷、分析案卷,22日提交团队讨论,团队讨论有一方面针对庭审时间,另一方面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就庭审时间问题,因智豪律师刚刚介入案件,不仅需要时间认真分析案件,而且还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故智豪团队提出以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由,说服法院延期审理。就案件实体问题,智豪团队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故,智豪律师将辩护方案定位于,在降低犯罪金额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罚结果。
四、律师辩护
(一)申请调取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延期审理,争取辩护时间
就庭审时间问题,智豪律师分析研究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收到智豪律师提交的申请并审查后,随即决定延期审理,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二)召开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问题
2014年8月21日,合议庭召集由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重点对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出庭问题以及部分证据问题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智豪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本案关键证人任某、冯某、黄某出庭作证;提出侦查人员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侦查人员与本案行贿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对其参与讯问、询问获得的供述和证言依法不应当采信。
(三)庭审辩护,彰显智豪刑辩专业性
2014年8月27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智豪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一一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证据间的矛盾、不合理、不合逻辑。同时,智豪律师依法向合议庭提交了六组证据,证明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成立。智豪律师重点指出了,起诉书指控邵某收受白某、李某共计25000元不是事实,证据严重不足;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指控不能成立,应当撤销该笔指控或予以驳回。同时,起诉书指控邵某收受陈某的1000元属违纪拜年礼金,不宜认定为受贿。
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发表了近一万字的辩护意见,重点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使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不属实,定性错误。请求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
五、案件结果
2014年12月,法院依法对邵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邵某收受陈某1000元无具体委托事项,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邵某收受白某、李某共计25000元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邵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邵某受贿数额大,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智豪律师成功为邵某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判罚结果,同时邵某也成功保留公职。拿到判决时,邵某及其家属终于放下压在心头一年多的重担,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修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受贿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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