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行贿罪涉案金额一百万元,经智豪律师辩护减轻缓刑处罚

2017-08-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关键字:行贿罪,智豪律师,减轻缓刑

一、案件简介:
陈某某,男,重庆人,1968年出生,因涉嫌行贿罪于2013年11月被刑事拘留,12月被执行逮捕。
2012年陈某某委托收受财物人打听某某案情和打招呼“刹车”,但实际没有联系某某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其联系了某某案件的外围人员曾某某但被外围人员曾某某直接拒绝。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
二、接受委托
其妻子经过他人介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建议积极立功,以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陈某某家属次日办理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陈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陈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建议积极立功。也据陈某某的陈述,其在委托他人事项,接受委托人告知的案情不属实,没有对司法造成干扰,陈某某希望最终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缓刑。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将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自首、是否情节特别严重等方面向智豪团队请求最佳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拟定详细辩护意见。
四、律师辩护
建议其检举他人争取立功并获得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智豪律师在会见陈某某后,告知智豪团队的立功线索9大取得方式,积极立功。
积极从轻辩护
智豪律师数次前往关押地会见陈某某,了解侦查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律师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行贿罪理由成立,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 的指控有不同认识,确切的说,在现有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理由不充分。从被告人的全部行为过程上看,属从犯,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供述时间前后及整个案件材料,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某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同时,案卷中没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司法机关对陈某某的立案是没有关于其犯罪的线索来源。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应认定司法机关没有掌握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明显存在自首情节。建议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智豪律师提出其积极立功建议,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减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缓刑。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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