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严某,重庆市渝中区人,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重庆某区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本次又涉嫌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
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某日,严某通过支付宝收取了购毒人员周某某的购毒款人民币200元后,在其家中将0.67克的冰毒卖给周某某,后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次日,严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0.59克的毒品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后公安机关在严某家中将严某抓获,并查获毒品200余克。
接受委托
2016年3月12日,南岸区的严某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由于严某之前有毒品再犯,且本次涉嫌的毒品疑似物数量较大,家属知晓后十分着急,为了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严某,严某家属经亲友极力推荐委托智豪律师并多方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于是,为了给严某聘请最优秀的律师,严某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严某家属下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后,刚被带进会客室后,严某家属就迫不及待地向接待律师讲述了案发经过。随后,接待律师根据严某家属提出的案情进行研究分析,指出严某一案主要看的是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即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和该毒品的封存、称重等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严某家人听后对智豪律师精准的分析和专业化的工作表示赞赏和认可,当场决定委托智豪事务所律师为严某辩护。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了本案案情。同时阅卷后发现,本案认定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能证明严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考虑无罪辩护。
后来,当事人自己决定认罪悔罪,要求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由于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了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这样可以更好的凝聚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丰富辩护观点,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于是,智豪律师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会议上,由数十位律师对此进行讨论,进一步丰富辩护观点和方案,尽自己最大努力达到为其轻判的效果。
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讨论后,智豪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过程异常激烈,主要集中在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思路上。部分律师认为本案可以考虑无罪辩护,但也有律师认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罪,从罪轻辩护或能更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终,经过智豪律师的全体讨论和与当事人、当事人家属的商讨,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为其做罪轻辩护,并全力以赴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律师辩护
经智豪团队讨论确定辩护思路后,智豪律师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沟通具体的辩护要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在确定开庭时间后,智豪律师积极应对,提前并及时在庭前准备好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并在开庭前一周,再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再次拟定辩护方案和丰富辩护策略。
开庭时,智豪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以下观点:
智豪律师有理有据的提出,根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出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而严某系吸毒人员,在对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其用于个人吸食的情况。
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智豪律师还在庭前专程去收集被告人严某的家庭情况方面的证据,得知其子女幼小和妻子又已怀孕、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并提交了特色的品格证据,供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经过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智豪律师敏锐到法官对智豪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可。休庭后,智豪律师又多次与法官就本案进行沟通,取得较好的效果。
案件结果
本案中,智豪律师依法提出严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成功获得了法院的全部采纳,对严某从轻处罚。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十分满意,认为智豪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智豪律师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
关联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规定: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本案当事人,严某,重庆市渝中区人,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重庆某区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本次又涉嫌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
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某日,严某通过支付宝收取了购毒人员周某某的购毒款人民币200元后,在其家中将0.67克的冰毒卖给周某某,后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次日,严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0.59克的毒品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后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后公安机关在严某家中将严某抓获,并查获毒品200余克。
接受委托
2016年3月12日,南岸区的严某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由于严某之前有毒品再犯,且本次涉嫌的毒品疑似物数量较大,家属知晓后十分着急,为了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严某,严某家属经亲友极力推荐委托智豪律师并多方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于是,为了给严某聘请最优秀的律师,严某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严某家属下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后,刚被带进会客室后,严某家属就迫不及待地向接待律师讲述了案发经过。随后,接待律师根据严某家属提出的案情进行研究分析,指出严某一案主要看的是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即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和该毒品的封存、称重等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严某家人听后对智豪律师精准的分析和专业化的工作表示赞赏和认可,当场决定委托智豪事务所律师为严某辩护。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经过多次会见,了解了本案案情。同时阅卷后发现,本案认定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能证明严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考虑无罪辩护。
后来,当事人自己决定认罪悔罪,要求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由于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了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这样可以更好的凝聚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丰富辩护观点,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于是,智豪律师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会议上,由数十位律师对此进行讨论,进一步丰富辩护观点和方案,尽自己最大努力达到为其轻判的效果。
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讨论后,智豪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过程异常激烈,主要集中在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思路上。部分律师认为本案可以考虑无罪辩护,但也有律师认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罪,从罪轻辩护或能更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终,经过智豪律师的全体讨论和与当事人、当事人家属的商讨,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为其做罪轻辩护,并全力以赴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律师辩护
经智豪团队讨论确定辩护思路后,智豪律师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沟通具体的辩护要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在确定开庭时间后,智豪律师积极应对,提前并及时在庭前准备好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并在开庭前一周,再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再次拟定辩护方案和丰富辩护策略。
开庭时,智豪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以下观点:
智豪律师有理有据的提出,根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出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而严某系吸毒人员,在对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认定时,应当考虑其用于个人吸食的情况。
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智豪律师还在庭前专程去收集被告人严某的家庭情况方面的证据,得知其子女幼小和妻子又已怀孕、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并提交了特色的品格证据,供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经过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智豪律师敏锐到法官对智豪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可。休庭后,智豪律师又多次与法官就本案进行沟通,取得较好的效果。
案件结果
本案中,智豪律师依法提出严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成功获得了法院的全部采纳,对严某从轻处罚。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十分满意,认为智豪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智豪律师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
关联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规定: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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