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 。
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
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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