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2017-05-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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