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李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
李某系重庆市某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主任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重庆市长某区看守所。
受贿事实:
一、2007年,李某帮助重庆市某区某镇政府将重庆某安装公司的税收主管机关变更为重庆市某区国家税务局某某税务所,于2008年,李某同卢某某、韦某共同收受某镇政府好处费10万元。
二、2011年至2014年,重庆某工贸公司负责人任某某、杨某某为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能够早日获取增值税退税,先后五次送给李某10万元。
三、2012年,重庆市某区某精洗煤公司负责人徐某,为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让其继续关照该公司,先后三次送给李某16万元。
四、2013年,重庆某煤炭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为了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能够早日获得增值税退税,先后两次送给李某2万元。
五、2014年出席,重庆市某洗煤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为感谢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在某区国家税务局楼下其本人驾驶的车上送给李某1万元。
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至2014年,李某在国税局货劳科工作期间,在审核某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故意不履行集体审议等职责,致使某工贸公司、重庆市某区某精洗煤公司、重庆某煤炭公司、重庆市某洗煤公司等福利企业采取虚报实际上岗残疾职工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让上述企业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成功退税。
代理过程:
2015年1月22日,办案机关通知当事人家属李某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办理委托代理事宜。智豪律师根据当事人家属提供的简单情况,对案件基本走向做了初步判断,并给当事人家属提供了针对性意见。1月23日,智豪律师先陪同当事人家属前往检察院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后向案件承办人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的会见申请。3月26日,案件承办人通知智豪律师今日可以会见,第二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中,智豪律师详细了解案件侦查情况、被指定监事局之情况以及询问情况,当事人向智豪律师陈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疲劳审讯,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一致的供述。4月2日,智豪律师再次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实相关情节。4月10日,智豪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情况。在此次会见中,李某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了异议。智豪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智豪团队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二)2012年1月19日、21日某区检察院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传唤上诉人,期间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坦白材料的收集地点和程序不合法。
(四)本案指定居所见识居住执行违法。
(五)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有间断、不连续。
(六)检察院未移送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庭前供述。
二、实体部分
(一)李某作为普通科员,对福利企业上报资料进行书面的审查,没有实质的决定性权力。其没有所谓的职权,无权可滥用,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李某负责材料审核,最终决定权归科长李某某。本案中劳货科科长李某某为做出违法指令的负责人,李某属于被指令具体实施的一般工作人员。李某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李某收受任某某2万元贿赂属实,其它指控金额均为李某在侦查人员疲劳审讯下做出的不实供述。
辩护结果:
2016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对李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后,故意不履行集体审议等职责,使得福利企业骗取国家税款四千余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李某从轻处罚。
智豪律师秉承着一贯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准确及时地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积极维护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出有效辩护,促进案件顺利有序地进行,为当事人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合法的审判作出最大的努力。
李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
李某系重庆市某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主任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重庆市长某区看守所。
受贿事实:
一、2007年,李某帮助重庆市某区某镇政府将重庆某安装公司的税收主管机关变更为重庆市某区国家税务局某某税务所,于2008年,李某同卢某某、韦某共同收受某镇政府好处费10万元。
二、2011年至2014年,重庆某工贸公司负责人任某某、杨某某为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能够早日获取增值税退税,先后五次送给李某10万元。
三、2012年,重庆市某区某精洗煤公司负责人徐某,为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让其继续关照该公司,先后三次送给李某16万元。
四、2013年,重庆某煤炭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为了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能够早日获得增值税退税,先后两次送给李某2万元。
五、2014年出席,重庆市某洗煤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为感谢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在某区国家税务局楼下其本人驾驶的车上送给李某1万元。
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至2014年,李某在国税局货劳科工作期间,在审核某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故意不履行集体审议等职责,致使某工贸公司、重庆市某区某精洗煤公司、重庆某煤炭公司、重庆市某洗煤公司等福利企业采取虚报实际上岗残疾职工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让上述企业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成功退税。
代理过程:
2015年1月22日,办案机关通知当事人家属李某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办理委托代理事宜。智豪律师根据当事人家属提供的简单情况,对案件基本走向做了初步判断,并给当事人家属提供了针对性意见。1月23日,智豪律师先陪同当事人家属前往检察院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后向案件承办人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的会见申请。3月26日,案件承办人通知智豪律师今日可以会见,第二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中,智豪律师详细了解案件侦查情况、被指定监事局之情况以及询问情况,当事人向智豪律师陈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疲劳审讯,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一致的供述。4月2日,智豪律师再次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实相关情节。4月10日,智豪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情况。在此次会见中,李某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了异议。智豪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智豪团队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 程序部分
(二)2012年1月19日、21日某区检察院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传唤上诉人,期间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坦白材料的收集地点和程序不合法。
(四)本案指定居所见识居住执行违法。
(五)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有间断、不连续。
(六)检察院未移送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庭前供述。
二、实体部分
(一)李某作为普通科员,对福利企业上报资料进行书面的审查,没有实质的决定性权力。其没有所谓的职权,无权可滥用,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李某负责材料审核,最终决定权归科长李某某。本案中劳货科科长李某某为做出违法指令的负责人,李某属于被指令具体实施的一般工作人员。李某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李某收受任某某2万元贿赂属实,其它指控金额均为李某在侦查人员疲劳审讯下做出的不实供述。
辩护结果:
2016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对李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后,故意不履行集体审议等职责,使得福利企业骗取国家税款四千余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李某从轻处罚。
智豪律师秉承着一贯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准确及时地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积极维护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出有效辩护,促进案件顺利有序地进行,为当事人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合法的审判作出最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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