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重庆市某国企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5万元,并伙同他人贪污287余万。被告人对上述贪污、受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律师介入:
张某家属通过其司法机关的朋友介绍,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去咨询了解一下。于是,张某及其弟媳前往智豪律所进行咨询。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介绍的情况,详细的了解案发经过及到案过程,用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就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免费解析。当事人听后认为律师分析得既有专业水准,同时又耐心负责,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被告知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需要经过承办单位批准才可以会见。主办律师又驱车前往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当面递交了会见申请书,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口头答应给领导汇报后,允许会见时再通知。
承办律师一方面将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检察院进行多次书面和口头反应,协调会见事宜。通过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了会见批准。
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基本案情,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按照所里的规定在7至10日内与家属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辩护人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经团队多次讨论后形成以下辩护观点:
1、关于贪污罪应当认定自首情节。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系“准自首”。
2、关于受贿罪,张某依法也构成自首。根据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当庭供述、自书材料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得知,2015年8月19日,公司纪捡组长李某电话通知张某到公司来一趟,张某随即马上前往公司。到了纪检组长办公室,李某告知张某是检察院的人在找他了解情况,张某表示愿意去检察院交代自己的情况,要求李某陪他去检察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张某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因为8月19日在纪检组长办公室时,张某并未受到调查谈话,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且张某是明知检察院来找自己是因为涉嫌受贿的事实。张某主动提出要和检察人员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请求李某带领自己前往检察院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此时张某完全可以逃跑或者不选择去检察院,属于能逃而没有逃的情形。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因本案开庭时《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定量刑,贪污或受贿10万以上就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贪污287万,受贿195万,单罪量刑都是10年以上,数罪并发可能在15年以上,这样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调整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务犯罪的标准量刑,那么单罪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在开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才量刑裁判,否则对当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量刑裁判,也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争取时间赢得《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生效,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延期审理。
另外,开庭后律师同时积极与法官就自首的观点多次交换意见,提交了三次补充辩护书面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检察院工作人员是已在掌握了张某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于2105年8月9日到公司找张某调查,张某在明知侦查人员来公司找其调查的情况下,让李某带其到检察院,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关联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重庆市某国企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5万元,并伙同他人贪污287余万。被告人对上述贪污、受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律师介入:
张某家属通过其司法机关的朋友介绍,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去咨询了解一下。于是,张某及其弟媳前往智豪律所进行咨询。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介绍的情况,详细的了解案发经过及到案过程,用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就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免费解析。当事人听后认为律师分析得既有专业水准,同时又耐心负责,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被告知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需要经过承办单位批准才可以会见。主办律师又驱车前往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当面递交了会见申请书,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口头答应给领导汇报后,允许会见时再通知。
承办律师一方面将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及时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检察院进行多次书面和口头反应,协调会见事宜。通过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了会见批准。
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基本案情,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按照所里的规定在7至10日内与家属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辩护人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经团队多次讨论后形成以下辩护观点:
1、关于贪污罪应当认定自首情节。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系“准自首”。
2、关于受贿罪,张某依法也构成自首。根据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当庭供述、自书材料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得知,2015年8月19日,公司纪捡组长李某电话通知张某到公司来一趟,张某随即马上前往公司。到了纪检组长办公室,李某告知张某是检察院的人在找他了解情况,张某表示愿意去检察院交代自己的情况,要求李某陪他去检察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张某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因为8月19日在纪检组长办公室时,张某并未受到调查谈话,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且张某是明知检察院来找自己是因为涉嫌受贿的事实。张某主动提出要和检察人员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请求李某带领自己前往检察院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此时张某完全可以逃跑或者不选择去检察院,属于能逃而没有逃的情形。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因本案开庭时《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的规定量刑,贪污或受贿10万以上就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贪污287万,受贿195万,单罪量刑都是10年以上,数罪并发可能在15年以上,这样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调整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如果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务犯罪的标准量刑,那么单罪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在开庭后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才量刑裁判,否则对当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量刑裁判,也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争取时间赢得《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生效,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延期审理。
另外,开庭后律师同时积极与法官就自首的观点多次交换意见,提交了三次补充辩护书面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检察院工作人员是已在掌握了张某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于2105年8月9日到公司找张某调查,张某在明知侦查人员来公司找其调查的情况下,让李某带其到检察院,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关联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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