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因涉嫌盗窃,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7-04-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汽车修理工,住南江县**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 2016年1月3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去吃晚饭的途中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南江县南江镇南门大桥成华超市一侧桥头的川Y007D1号轻骑牌摩托车车钥匙未取,黄某某便将该摩托车上的钥匙取走后交给贾友强,两人均产生了占有摩托车的想法。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饭后,共谋盗窃该辆摩托车,在发现川Y007D1号轻骑牌摩托车还在原地时,黄某某从贾某某处取得摩托车钥匙并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后在贾某某的提议和帮助下,黄某某扔弃摩托车后备箱、号牌,由贾某某将被盗摩托车藏匿。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巨茂成 
2017年2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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