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强迫卖淫罪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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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广法刑初第4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7月27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屈**,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市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指定辩护人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QQ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然后与黄某(已另案处理)以兄妹相称将钱某某从江西骗至广东淡水,又以购摩托车按揭为由将钱某某的身份证没收,然后装穷诱使钱某某卖淫挣钱。2012年4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杨某(已另案处理)、黄某将钱某某带至武汉装处女卖淫,但钱某某不从,被告人袁某某便殴打了钱某某。十几天后,被告人袁某某又伙同杨某、黄某将钱某某带至邻水,被告人袁某某与熊某(已另案处理)合谋共同开办一发廊,由被告人袁某某提供卖淫女,熊某提供卖淫场所,每次卖淫所得的钱三分之一归熊某,三分之二归被告人袁某某。在发廊开办后,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对钱某某实施殴打、拍摄裸照并以暴光照片进行语言威胁,迫使钱某某书写“必须为袁某某服务三年,三年内任由袁某某差遣”的保证书,安排杨某、黄某看管钱某某防止其外逃,然后强迫钱某某在熊某开办的发廊内卖淫为被告人袁某某挣钱。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又安排杨某利用QQ将被害人彭某某从大竹骗至邻水,袁某某让彭某某去卖淫,彭某某不同意,袁某某便对彭某某实施欧打,次日彭某某趁机逃了出去,但被袁某某和杨某找了回来,袁某某要求彭某某选择与袁某某或杨某发生性关系,彭某某迫于无奈选择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袁某某便强迫彭某某与钱某某一起到该发廊卖淫。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告人袁某某叫匡某(已另案处理)从福建回来帮忙,在发廊内,匡某负责收钱交给袁某某,匡某和杨某一起看管被害人、并接送被害人从宾馆到发廊卖淫。2012年6月4日,袁某某又通过QQ将被害人罗某某从贵州骗至邻水,并叫匡某强奸了罗某某,然后迫使罗某某在该发廊内卖淫。2012年7月9日,被害人钱某某趁机逃出该发廊并向邻水县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随即查获该发廊并解救其余被害人。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永康街先科鸿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强迫多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她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自己在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受害人一起共同生活,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熊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自己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其委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并没有强奸被害人罗某,其他被害人也是自愿与被告人袁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袁某某虽然构成强迫卖淫罪,但不应对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与黄某(已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2012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与黄某商议通过QQ聊天、谈恋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然后将钱某某从江西骗至广东淡水,又以购摩托车按揭为由将钱某某的身份证收缴,并以无钱花为由迫使钱某某卖淫,2012年4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杨某(已另案处理)、黄某将钱某某带至武汉伪装处女卖淫,但钱某某不从,被告人袁某某便殴打了钱某某,十几天后,将钱某某带至邻水,被告人袁某某与熊某(已另案处理)合谋共同开办一发廊,由被告人袁某某提供卖淫女,熊某提供卖淫场所,每次卖淫所得的钱三分之一归熊某,三分之二归被告人袁某某。在发廊开办后,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对钱某某实施殴打、拍摄裸照、威胁,迫使钱某某卖淫,并强迫其书写“必须为袁某某服务三年,三年内任由袁某某差遣”的保证书,安排杨某、黄某看管钱某某防止其外逃。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又安排杨某利用QQ将被害人彭某某从大竹骗至邻水,让彭某某去卖淫,彭某某来后不同意卖淫,被告人袁某某便对彭某某实施欧打,并强迫彭某某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迫使彭某某与钱某某一起在该发廊卖淫。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告人袁某某还叫匡某(已另案处理)从福建回来帮忙,在发廊内,匡某负责收钱交给袁某某,匡某和杨某一起看管被害人、接送被害人从宾馆到发廊卖淫。2012年6月4日,袁某某又通过QQ将被害人罗某某从贵州骗至邻水,并叫匡某强奸了罗某某,强迫罗某某在该发廊内卖淫。2012年7月9日,被害人钱某某趁机逃出该发廊并向邻水县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随即查封该发廊,拘留匡某、杨某、黄某、熊某并解救其余被害人。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永康街先科鸿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012年7月9日19时许,邻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钱某某报案称:自己被袁某某从江西骗至邻水后,被袁某某等人以采取拍裸照、殴打的方式强迫自己卖淫。邻水县公安局于当日决定对袁某某、杨某、匡某、黄某强迫卖淫案、熊某容留卖淫案立案侦查。
二、物证、书证、提取笔录
(1)邻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012年7月10日,民警刘某、唐某在见证人王某甲的见证下扣押甘某甲持有的印有布娃娃图案的笔记本1个;2012年7月10日民警蒋某、李某甲在见证人王某甲的见证下扣押黄某持有的记载有袁某某收入开支的黑色长方形记事本1个。
(2)抓获经过说明
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证实于2012年11月13日23时50分在该区淡水街道办永康街先科鸿网吧将袁某某抓获。
(3)释放证明书
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证实,袁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因临时羁押带走,予以释放。
(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2)邻水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人黄某在同伙袁某某的指使下,伙同袁某某对被害人钱某某实施引诱卖淫,在被害人钱某某不愿继续卖淫的情况下,又伙同杨某对钱某某进行语言威胁、人身控制、殴打、拍摄裸照的方式强迫钱某某卖淫,匡某在袁某某的指使对罗某某实施强奸,并迫使其卖淫,被告人袁某某为主犯,被告人黄某(未满18岁)、杨某(未满18岁)、匡某为从犯,被告人熊某受被告人袁某某邀约,提供卖淫的场所,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决:匡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黄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熊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辨认笔录
1、勘验笔录
现场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和平路13号-6门市和13-7门市。在现场勘查中对13号-6门市外间吧台抽屉内的柴刀1把、未开封避孕套6个、黑色皮壳笔记本1个、税务发票1200元;13号-7门市1号房间地面使用过的避孕套2个、避孕套包装袋1个,13号-7门市2号房间柜子上未开封的避孕套3个,13号-7门市3号房间床底下避孕套包装袋2个,13号-7门市,4号房间床底下使用过的避孕套1个进行了拍照固定、实物提取,并对印有布娃娃图案的笔记本1个、记载有袁某某收入开支的记事本1个进行了扣押。
附现场平面示意图2份,现场照片21张。
四、鉴定意见
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医师于2012年7月10日对彭某某、杨某、钱某某、罗某某四人进行了妇科检查鉴定,检查情况如下:彭某某处女膜完整、处女膜口松弛;罗某某陈旧性处女膜破裂;钱某某处女膜3点、10点处旧性裂伤;杨某某,陈旧性处女膜破裂。
五、证人证言
1、被害人钱某某陈述
2012年大概3月份左右我在江苏昆山上网时,遇到一个男的在QQ上给我发信息,和他聊天,后来聊熟了后,我就知道他叫袁某某,又名严佐杰,经过几天后,他就追求我,让我做他的女朋友,并让我到广东去找他,我就从江苏到了广东淡水,袁某某就在车站来接的我,有袁某某、黄某、杨某,在晚上的时候,黄某就回来了,袁某某就给我介绍说那是他妹妹,后来我才知道是袁某某的女朋友,当天晚上,我就和黄某一起住的,袁某某就把我身份证放到他那里去了,在第二天晚上的时候,袁某某就说他现在经济很困难,让我去上班找点钱来用,我当时心想他是我男朋友就答应了他,然后我就问他上什么班,他就说是洗桑拿,我就说是不是帮别人按摩,他就说了一句是的,这个时候,黄某也来劝我去上班,她还说她就是在洗桑拿,后来发现是卖淫,我就说的我想换个工作,做这个不习惯,他就说时间长了就习惯了,我没得办法就在那里上了五六天的班,后来,他就说他大哥把他的摩托车收了,可能还要找他麻烦,然后就叫我们离开淡水,我就和袁某某、黄某、杨某一起到了武汉,到了武汉后,在出租房住的时候,袁某某的这个朋友的女朋友就教我做“假处女”,我当时就给他们说我不想做这个,我有点怕,他们都来说不怕,其实我当时心里不想做,但由于我一个人在武汉这个城市,人生地不熟,他们又有这么多人在这里,我知道如果这个时候我想走的话,肯定是走不掉的,因为当时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并且我知道这种都是很凶恶的人,如果不顺从他们,我日子肯定就不好过,所以后来我就答应他们做假处女,然后袁某某就和他那个朋友他们在外面帮我联系嫖客,只要联系到人了,他们就来接我,就这样我在武汉呆了十几天的时间,后头袁某某和他那个朋友闹了别扭,袁某某就把我们带起到了邻水,到了邻水后,我就想回去了,但袁某某就不准我走,还打了我,并且还逼我写了个条约,条约的具体内容我记不起了,大概意思就是说的:我必须为袁某某服务三年,不管做什么,反正一切听他安排;还有就是要我把家里的人安抚好,不能让家里的人怀疑。当时我被他打惨了,我没得办法就写了这个条约,然后那段时间,袁某某、黄某、杨某就一直跟着我的,在那里住了几天,杨某就接了一个叫彭某某的女孩子来和我们一起,当彭某某来后,她可能觉得不对劲,就不想和我们在一起,后来就被袁某某发现她想跑,袁某某就把彭某某一顿乱打,当时彭某某被打得很惨,就在那里哭,然后我还记得有一次彭某某也是悄悄跑了,后来在邻水车站的时候,被袁某某他们抓回来了,后来彭某某就再也不敢跑了,我们就一起在宏发宾馆住了五六天后,袁某某就把我们带起到了盛世阳光,具体是住的哪个房间我就记不起了,在宾馆住的这段时间,袁某某有时候出去了,就是杨某和黄某一直在把我和彭某某看管到的,所以我和彭某某根本就没有机会逃跑,在盛世阳光住了两天的样子,我们就搬到袁某某租的一个出租房里,我不晓得那个出租房的地址叫什么,只知道就是在盛世阳光那里挨着的,是二单元801房,我们在出租房住了一两天的时间,也就是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袁某某就把我和彭某某、黄某带到盛世阳光上面一个发廊(金字塔发廊对面)去,要我们在这个发廊里面卖淫,然后我们就开始在这个发廊上班,杨某就和袁某某在店里守店,后来才知道,这个店是袁某某和一个叫熊某的人一起开的,但熊某很少到店里来,我们上到大概六月份的时候,黄某就没有上班了,在六月几号的时候,匡某就到我们店里来给袁某某帮忙,帮他守店和把我们看到,又过了一两天,一个叫罗某某的妹儿从贵州被袁某某接了过来,接过来后,罗某某也被安排到店里卖淫,但罗某某悄悄给我讲她不想卖淫,是被袁某某他们逼的,后来,我们就一直这样为他们卖淫,直到7月6号的时候,袁某某就和黄某对我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有个叫胡俊(同音)的人听到了,他看到我很可怜,帮我跑出去后,我就给我爸爸打了个电话,我爸爸就来接我了,然后,我就跟我爸爸回了重庆,回到重庆后,我又和我爸爸一起到你们这里来报警。
袁某某就用我的手机给我照裸照,并把我的手机收了,然后袁某某就威胁我不准跑,也不准报警,否则就要把我的裸照发到网上和发到我爸爸那里去。
2、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2012年3月份左右,我在经过邻水县四海乡的时候,就遇到了阿左、杨某、黄某。当时阿左、杨某就过来问我要QQ和手机号,我就把QQ号给了他们,之后我们在QQ聊,杨某把我骗到邻水县一个宾馆(具体在哪不知道),我在宾馆耍了一天,阿左、杨某就对我说他们开了一个发廊,让我去发廊上班,我不干,阿左就对我一顿暴打,我的头部、脸部和身上被阿左打伤,当时很疼很晕。第二天我就从宾馆偷偷地跑了,又被抓到了,回到宾馆阿左就对我一顿暴打,并将我的行李全部扣了,不让我走,要我去上班,过了几天,就被阿左接到发廊去上班了。我在发廊上了四个月左右的班,接了400个客人左右。钱被发廊老板和阿左拿走了,我从来都没有拿到钱。
阿左当着杨某要我在他们两个男的中间选一个发生性关系,我当时怕不选要挨打,就选了杨某,后来就和杨某发生了性关系。我当时不是自愿的,是阿左逼的。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大约是在今年(2012年)过了农历年后,我在网上认识严佐杰,是四川广安邻水人,在当地开了一个小商店,然后就是在2012年5月底左右,我当时正在和父母闹别扭,而严佐杰当时恰好在我们遵义这边,于是严佐杰就叫我干脆和他一起回广安,还说去了广安后帮我找工作,我当时也是赌气,于是就和他一起走了,我们是坐的大巴车到的重庆、邻水了,到了邻水严佐杰就带我到我现在住的那个地方去了,我还记得当天是2012年6月4日,到了邻水后我就一直呆在那个房子里面没有出去过,大约呆了三四天的样子,严佐杰在这几天里一直叫我把身份证给他,我开始一直没同意,后来我怕他打我,所以我就给他了,就在我到邻水的第三天还是第四天的晚上,就在那个房间里面,严佐杰就对我说:“你是处女,迟早都要破处的,还不如现在找个人给你破了,还可以得几千块钱。”我当时听他这样说就没有理他,他就一直在我旁边说,言语里还有一些威胁的话语,我当时也在想,自己是被他骗了,掉进他的陷阱里面了,说到最后,严佐杰就非常生气了,我看到他生气的样子很凶,担心我要是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可能就要打我甚至要杀我,我当时一直都没有说话,严佐杰看我可能也是默认了他的要求,严佐杰就说我今天没状态,于是严佐杰就把也是在那房子里住的一个叫小云的男人喊了过来并叫小云给我破处,小云就把我带到一个房间,小云就对我说:“小红,你放心,不要怕,我会好好对你的,今后我们一起赚钱。”当时他还说了一些话,我记不起来了,然后他就来脱我的衣服,把衣服脱完之后,我很想反抗,但又怕如果我反抗他们会打我,于是就没有反抗,我怕被打,当时房间时虽然只有小云一人,但房间外有严佐杰、熊某、杨某几个男的,还有甘某甲、黄某、彭某某、钱某某。所以我只能依从。他们就会打我甚至杀我,于是从第二天起,我就去盛世阳光附近一个发廊上班了。我住的那个地方就在邻水盛世阳关茶楼附近的一栋楼里面,门牌号是801。
4、同案人黄某的供述
2012年元宵过后我在广东省淡水通过朋友认识了袁某某,我和袁某某认识后我们就成了男女朋友,袁某某就叫我到淡水富康国际去当小姐卖淫,我最开始不愿意,袁某某就打我,后来袁某某对我说:“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孩,骗她过来当小姐卖淫帮我们挣钱,她来了后三天就把她弄去当小姐卖淫挣钱”,刚开始我不愿意,但后来我还是同意了,那个女孩子来后,我们又骗她,叫她叫家里寄钱来,听我说了后就同意叫她家里人打钱来,后来那个女孩子就叫家里打了三千块钱,钱某某的家里把钱打过来后,就把三千块钱给了袁某某。袁某某拿了钱某某的三千块钱后就骗钱某某说把身份证给他保管,怕弄掉,钱某某就把身份证给袁某某了,钱某某过来广东淡水三天左右,杨某就来了,杨某和袁某某商量了后,袁某某就当着我和钱某某说:“我生意上亏了钱,需要钱,你和我妹妹去当小姐挣钱,把我生意上亏的钱挣到了就不当小姐了”,我当时就同意了,钱某某不同意,袁某某就对钱某某说:“你不去当小姐挣钱,就没有饭吃”,钱某某一直没有答应去当小姐,第二天早上袁某某就强行把钱某某带到嘉豪休闲会所去当小姐,袁某某叫我也到嘉豪休闲会所去当小姐,一是去教钱某某怎么做小姐,二是看住钱某某不让她跑。嘉豪休闲会所里面的小姐很多,我和钱某某一天只能接一两个客人,袁某某看见我和钱某某两个一天才挣几百块钱,就和杨某带我们到湖北省武汉去做小姐装处女卖淫,我们在武汉装处女卖淫,客人多的时候给五千块钱一次,反正价钱都是一到五千不等,做了半个月左右怕别人发现找麻烦,袁某某和杨某就带我和钱某某到四川省邻水县来做小姐。两个多星期的样子,杨某就骗彭某某到邻水来了,彭某某来了后,袁某某就叫我给彭某某做工作叫她去当小姐帮我们挣钱,彭某某不愿意,袁某某、杨某就打彭某某,强迫彭某某做小姐,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我当时在上网没有注意看,彭某某被打了后没办法就同意做小姐了,彭某某在熊某发廊上了三天班左右,袁某某、杨某、彭某某,我和钱某某就在邻水县开心一百旁边宏发宾馆开房,晚上吃了饭后钱某某知道我和袁某某的关系后,钱某某很生气就往宾馆外面跑,袁某某追出去就把钱某某拉回来了,袁某某把钱某某拉回来后,就用脚踢钱某某的腿,用拳头朝钱某某身上乱打,杨某拿起房间的胶凳子吓钱某某,没有用凳子打,用脚踢钱某某的脚,我用手打钱某某的脸,钱某某被我们打到地上坐起一直哭,然后袁某某、杨某和我就强迫钱某某写保证书,内容大概是“不管我们叫她做什么,她都必须要做,不做就要打她”,具体内容我现在记不起了,钱某某不愿意写,后来我们三个又打了她,她没有办法后来就写了保证书。我们在宏发宾馆住了几天后就到盛世阳光开的房,房间号我记不起了,我们开好房在房间里休息,钱某某一个人往房间外走,袁某某就叫我去把钱某某拉回来,我把钱某某拉回来后,我用手去掐钱某某的手,用手打她耳光,我打了她后,袁某某就叫钱某某脱衣服拍裸照,钱某某怕被打没有办法就把衣服脱了,然后袁某某就用自己的手机去拍钱某某的裸照,过了几天我们就在县社租的房子住,五月份的样子匡某就来了邻水,袁某某在网上又把罗某某骗到邻水来了,罗某某到邻水是晚上,袁某某把罗某某带到我们租的房子里来我们在客厅里耍了一会我就睡觉去了,我在熊某的发廊里做了一个多月的小姐,袁某某就叫我在租的房子里专门负责培训钱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她们,如果她们不听话就叫我打她们,还有负责买菜做饭。我们在邻水县一直做到现在。袁某某最开始叫我做他女朋友,后来又叫我去当小姐挣钱,我不愿意,他就打我,后来袁某某给我说现在没有钱,不去上班怎么有钱吃饭,我后来就同意去做小姐挣钱,后来我还帮袁某某强迫钱某某、彭某某、罗某某她们当小姐帮我们挣钱。罗某某到邻水来的第二天,在我们租房里,袁对罗说“匡某没有女朋友,你要么跟我睡,要么跟匡某睡”。袁把罗叫到房间里说了出来就给匡某说进去把她处破了,不听就打,匡某进去后半小时出来,袁叫我进去看,我看见床单上有血,罗已被破处,我就劝她去做小姐。袁叫匡去破罗的处是为了好让罗卖淫。
5、同案人匡某的供述
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福建上网的时候就遇到袁某某在上网,因为袁某某和我是一个地方的人,所以我们就认识,在上网聊天的过程中,袁某某就给我说,他在邻水开了一个店,让我回来给他帮忙,过了几天,袁某某就给我打了五千块钱,其中有一千是我找他借的,剩下四千是他给我打的车费钱,就在6月几号的时候,我就从福建到了邻水,来到邻水后,袁某某就安排我住在思静池斜对面那栋楼2单元801房,当时那个屋头就有袁某某、袁某某的女朋友小凤、钱某某、杨某、彭某某,共五个人,袁某某就安排我守店收钱,并管教店里的妹儿,如果妹儿不听话就给他说,他就来打那些妹儿,我就从那个时候起,就在袁某某店里帮忙了,当时店里还有杨某也在帮忙看店,我和杨某反正是轮流来,但没有具体按天来轮,反正哪个有空就去店里守倒,一直到今天被抓。反正就是把她们管倒,管得很严,不准这些妹儿乱跑,让她们听我们的话,如果我安排这些妹儿做什么,她们不做的话,我们就要给袁某某说,袁某某就要打她们,钱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三个是被骗到邻水卖淫的,还有就是,在我刚到邻水来的时候,袁某某把他手机里面的照片给我看,我一看是拍得一个妹儿站起的裸照,当时我只看了一张,所以不知道他手机里面到底有几张这样的裸照,我就问他哪里来的,他说是电脑上下的,但等我认识钱某某后,我就知道是钱某某的裸照,
罗某某刚来邻水时,袁知道其是处女,就要她去卖处,说可以挣几千,罗不同意,袁就生气了,说话的声音大得让人很害怕,并叫我去破罗某某的处,如果她不干就打,我怕袁某某打我,虽然他没有打过我,但是他喜欢打人,我就把罗某某拉到卧室去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6、同案人杨某的供述
我是2011年8、9月份在广东淡水新苏惠大酒店里面当保安的时候认识的袁某某,我是重庆忠县的人就对我说他是四川大竹的人跟我也算是老乡,2012年2月份我到淡水找袁某某的时候认识的黄某,当时袁某某就在带黄某到淡水富康国际酒店去做桑拿卖淫赚钱。我在淡水待了20天左右,袁某某通过网上聊qq以耍朋友的名义将在江苏打工的钱某某骗到淡水的,然后我们才认识的。钱某某被袁某某骗到淡水之后,袁某某开始对钱某某特别好,然后就慢慢把钱某某的手机收了,没过几天就不知袁某某是怎么把黄某、钱某某带到淡水另一个酒店去做桑拿卖淫的。袁某某得到钱某某的信任之后,他就买了一辆摩托车骗钱某某以钱某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去按揭贷款,但袁某某买了摩托车之后给我说是想增加钱某某的还款压力,她就会努力的到富康国际酒店去做桑拿卖淫。钱某某到淡水来之后,待到4月初,袁某某就把我、黄某、钱某某带到武汉去了。在到武汉的路上,袁某某怕钱某某跑就把她的身份证收了。又带我们在武汉待了十多天卖淫,袁某某与他武汉的朋友发生矛盾,袁某某就不想在武汉待了。袁某某就先把我、黄某带着回到他四川大竹老家去的。钱某某就一个人留在武汉待了几天。我在四川大竹袁某某老家耍,我就认识李某乙。袁某某就给我作工作,让我去找李某乙耍朋友,然后再想办法把李某乙骗出去卖淫赚钱。因为李某乙是1997年出生的,我觉得比较小就不想跟她耍朋友,但袁某某坚持说要我跟她耍朋友,所以我开始对李某乙非常好,很快得到李某乙的信任。我们在四川大竹袁某某老家耍了几天,袁某某武汉的朋友就打电话说不要钱某某在武汉,我们到重庆去接她,她自己到重庆,于是我就和袁某某、黄某一起到重庆去接的钱某某,我们把钱某某接到之后,大家在重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就到的邻水。我们到邻水后在邻水县宏发宾馆住了大约有十几天,我就到大竹去把李某乙接到邻水的。我把李某乙接到邻水之后,袁某某就强迫钱某某跟他签订了一个协议,对钱某某进行拍裸体照片,袁某某就让我去给李某乙讲,让李某乙也去卖淫赚钱。我就去给李某乙说希望她现在去卖淫赚点钱,争取以后做生意挣取更多的钱。开始李某乙不同意,袁某某就对李某乙拳打脚踢,第二天李某乙就跑了,我和袁某某一起出去找的,在车站把李某乙找回了出租房。袁某某单独把李某乙叫到发廊一个房间去,威胁她到底先跟他还是跟我做爱做女朋友,李某乙不同意他就跟我做的爱,我跟李某乙发生关系后,继续劝她去发廊上班。我们把黄某、钱某某、李某乙带到熊某的发廊去上班之后,就在邻水思静池洗浴中心斜对面租了一套房子居住,门牌号是801。我们在出租房里面住的时候,钱某某也被袁某某和黄某打过的。在6月份的时候,袁某某的亲戚匡某就到邻水来跟着袁某某一起带女娃儿卖淫赚钱,他来之后袁某某又通过网上聊qq将贵州的一个女娃儿外号小红骗到邻水的。小红到邻水之后,袁某某又安排匡某跟小红一起耍朋友,然后再想办法骗小红去卖淫赚钱。小红到邻水跟匡某耍了四五天就被匡某骗去熊某的发廊去上班卖淫赚钱去了。小红在熊某的发廊上班卖淫的价格跟李某乙、钱某某是一致的。因为袁某某想真心对黄某好,所以在6月份开始就没有要黄某到熊某的发廊去上班卖淫去了。我跟着袁某某在邻水强迫骗女娃儿到发廊卖淫赚钱,大多数时间袁某某都是记了账的,在一个黑色的笔记本上记录起的。
7、同案人熊某的供述
我于2011年10月到广东淡水时,通过朋友认识袁某某的,当时袁某某就在带妹儿卖淫,之后我们相互留了电话。02年三月,袁某某联系我有无开发廊的兴趣,我不同意,二十天左右,他又来电叫我开发廊,说我出门市,妹儿算他的,我就同意了。我于2012年四月在鼎屏镇盛世阳光不远处租了一个门面,年租金6000元,后我和袁某某电话联系开发廊的事,租到门市后约一周的样子,袁就带妹儿到我的发廊里上班了。
8、同案人甘某甲的供述
在2012年5月9号时候,通过我现在的男朋友熊某,认识的袁某某。当时他们的“发廊”听说已经开了一个多月了,让我负责管记账和收钱,我才从6月8号开始记账收钱的。就这样我们开的发廊一直开到今天被抓,大约总共有三个多月的时间,我负责经手收的钱大约有六七千块钱。前两天,卖淫女花花出走,就是在其出走的前两天,花花被小左和小芳打了,花花可能不听话。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黄某是广东的人,是2010年2月份的样子互相认识的,我当时也是和黄某一起卖淫认识的,我当时只卖淫有20天左右就没有“上班了”(指卖淫),我本人是自愿卖淫的。
10、证人钱某的证言
2012年7月7日晚上9点44分,女儿钱某某电话说:“爸爸,我遭骗了。”到邻水将女儿带起回重庆去了。我女儿钱某某一直在江苏省昆山市富士康公司打工,是2012年3月10日左右被骗到邻水的。
11、证人廖某的证言2012年7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晚上,我打电话在邻水县阳光茶楼前一卖淫门市叫了一个卖淫女的给林某在邻水县万友商务酒店嫖娼。
12、证人林某的证言
2012年7月3日晚上,我和我亲家廖某,以及廖某的几个朋友在邻水县天成名都那边的一个歌城唱歌,大概到了晚上十一点钟,我们都唱完了,然后我和廖某就带了一个唱歌时候来的一个小妹儿出了歌城,出来后,我们三个人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廖某就叫出租车去万友酒店,是廖某请我嫖宿,他帮我安排的。我没有和一起坐出租车那个女娃儿发生性关系,是到了万友后,这个女娃儿没有证件入住,她打电话另外叫了一个妹儿过来陪的我。
13、证人甘某乙的证言
我是甘某甲的父亲,甘某甲今年16岁,她从今年(2012年)的5月2日开始就没有回家了,到邻水来找她时,听有人说她与熊某在一起耍,然后我们找到熊某,熊某没有承认他与甘某甲在一起耍。
14、辨认笔录
黄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5号就是外号叫熊某的熊某;(二)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三)中的6号就是杨某;(四)中的8号就是匡某;(五)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六)中的8号就是钱某某;(七)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八)中的2号就是彭某某;(九)中的10号就是杨某。
匡某在徐某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二)中的9号就是“小芳”黄某;(三)中的4号就是外号“菲菲”的甘某甲;(四)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五)中的8号就是外号“飞飞”的钱某某;(六)中的2号就是外号“彭某某”的彭某某;(七)中的6号就是杨某。
熊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二)中的6号就是杨某;(三)中的8号就是匡某;(四)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五)中的9号就是黄某。
杨某在徐某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二)中的8号就是匡某;(三)中的5号就是熊某;(四)中的9号就是黄某;(五)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六)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七)中的8号就是钱某某;(八)中的2号就是彭某某;(九)中的10号就是杨某。
甘某甲在徐某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5号就是外号叫熊某的熊某;(二)中的4号就是外号“小左”袁某某;(三)中的8号就是匡某;(四)中的6号就是杨某。
甘某甲在徐某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9号就是黄某;(二)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三)中的10号就是杨某;(四)中的8号就是钱某某。(五)中的2号就是彭某某。
钱某某在徐某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二)中的9号就是黄某;(三)中的8号就是匡某;(四)中的6号就是杨某;(五)中的5号就是熊某;(六)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七)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八)中的2号就是彭某某;
彭某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二)中的6号就是杨某;(三)中的8号就是匡某;(四)中的5号就是熊某;(五)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六)中的9号就是黄某;(七)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八)中的10号就是杨某;(九)中的8号就是钱某某。
罗某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二)中的9号就是黄某;(三)中的6号就是杨某;(四)中的5号就是熊某;(五)中的8号就是匡某;(六)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七)中的9号就是林某。
杨某某在王某甲的见证下指出其中(一)中的6号就是杨某;(二)中的8号就是匡某;(三)中的5号就是熊某;(四)中的9号就是黄某;(五)中的4号就是甘某甲;(六)中的4号就是袁某某;(七)中的7号就是罗某某;(八)中的2号就是彭某某;(九)中的8号就是钱某某。
廖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指出其中2号就是林某。
钱某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指出本组照片中的2号(林某)就是其在邻水被强迫卖淫期间在万友宾馆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男子。
六、被告人的供述
2012年三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在广东淡水上网的时候遇到了江西的钱某某,然后我就在网上和她聊天,后来我就说找她耍朋友,要求她到淡水来,钱某某看到我找她耍朋友,就一个人从江西到了淡水,但是我在淡水正在和黄某耍朋友,我就给黄某说:“我在网上认识一个妹儿,我把她骗过来后,让她去卖淫帮我们找钱,然后你就以我表妹的身份陪她。”黄某同意了,后来钱某某到了淡水耍了一两天,我就骗她说我欠了别人的钱,让她去上班挣钱,因为当时钱某某认为我是她的男朋友,就答应了,然后我就带她到桃园酒店去卖淫,上了几天班后,因为我得罪了当地的一个大哥,所以我就带起杨某、黄某、钱某某一起到了武汉,当地我有一个朋友专门在做“假处女”,所以我就让黄某、钱某某两个去冒充假处女挣钱,在那里做了几天后,我就和我那个朋友闹矛盾,然后我就把杨某、黄某、钱某某带起到了重庆,在重庆耍了几天后,我们就到了邻水,到了邻水后,我就准备把黄某和钱某某他们弄到发廊上班(指卖淫),后来我就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熊某,然后我就和熊某商量一起开个店,最后就决定由熊某出门市,我负责找小姐,所得的收入熊某提三分之一,我得三分之二,商量好后,熊某就去找门市,我就到处开始找妹儿,大概在4月份的时候,我和杨某在大竹石子遇到了彭某某,我们双方就互相留了QQ和手机号码,后来我就叫杨某和彭某某聊天,看能不能把彭某某叫来发廊上班,过了几天,杨某就说彭某某要过来了,但我不知道杨某是怎么把彭某某骗过来的,只是彭过来后,我们就到了宏发宾馆开了一个房,开始我们也没有给她说我们是干什么的,后来我就给她说明了,就告诉她我们是开发廊的,让她来当小姐上班,彭某某就不干,就跑了,跑到车站后,她就给杨某打了一个电话,具体说的些撒子就不晓得,后来杨某就出去了,一会儿,杨某就把彭某某带回了宾馆,我就开始彭某某洗脑,一会吓唬她,一会又安慰她,大概谈了十几分钟,我就让杨某负责把彭某某看到,没过几天,熊某就在邻水县盛世阳光上面开了一个门市,我就让黄某、钱某某、彭某某在那里卖淫,杨某就在门市里面负责照看她们和介绍业务,我就在那里负责收账和记账,大概在五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无意间认识了匡某,我就给匡某说了我在开发廊,匡某就说他手里还有两个妹儿,我就叫他带过来,因为那个时候我们开的这个店很缺妹儿,匡某就说他在福建欠了别人的钱,没得车费钱了,我听了后就给他打了5000块钱过去,结果我把钱打过去后,匡某来了,然后就叫他和杨某两个在店里负责守店和介绍业务,过了几天,我就在网上认识一个叫罗某某的贵州妹儿,她在网上说她家里贫穷,想找个事情做,我心想这个机会来了,然后我就到贵州遵义去接到了罗某某,把她带到了邻水,当时我也没有给她说我们是做什么的,让她在邻水耍了两天后,就在我们的出租屋里,我就给他们说了我们是做什么的,然后就开始给她洗脑,也是像对彭某某说的那些话一样,一会吓唬她,一会安慰她,但至始至终,罗某某都没有说一句话,一直都把脑壳低着,我说完后,我就叫匡某把她带到房间去和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匡某就把罗某某带起进去了,当匡某和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过了两天,我就把罗某某带到了店里,带到店里去的时候,罗某某也是一直不说话,也没有说愿意,一没有说不愿意,反正我把她带到店里去后,就叫杨某和匡某他们把她看到起,然后罗某某、钱某某、彭某某她们就一直在熊某开的那个发廊里上班了,一直到钱某某跑来报案后,熊某他们就被抓了,直到现在我也被抓了。钱某某和罗某某都是我在网上认识的,彭某某是在石子遇到后,通过杨某和她QQ聊天认识的。钱某某开始在淡水的时候,我给她说我欠了钱,让她去上班来还钱,她一直以为我是她男朋友她就去了,后来在武汉的时候,她知道黄某是我的女朋友后,就和我大吵了一架,她性格又很犟,她就要闹起走,但是我的经济非常紧张,所以我就打了她一耳光,她被我打了后,就没有闹了,后来就顺着我到了邻水,到了邻水后,我们在宏发宾馆开房后,当时我知道钱某某的性格很犟,所以我就逼她给我写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大概意思是:要求钱某某为我服务三年,三年期间,一切都得听我的。后来在发廊开业期间,钱某某得罪了一个社会上的人,弄得我们的发廊被社会上的人来闹事,后来我看钱某某脾气不太好,所以我就把她弄到盛世阳光去,把她衣服脱了,然后我就用钱某某的手机拍了裸照,我就威胁她,如果她不听我的话,我就要把她的裸照发出去,所以后来她基本上就听话了。彭某某到了邻水后,我主要是给她洗脑,在洗脑的过程中,言语上有点威胁,现在我记不得说了些啥子了,后来彭某某也没有说愿意卖淫,也没有说不愿意,反正就是跟着我到了店里,罗某某是我从遵义接来后,在出租房给她洗的脑,方式方法和彭某某差不多,后来我看到匡某身边一个妹儿都没有,所以我就把罗某某送给匡某,就让匡某去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罗某某也是啥子都不说,跟着我到了发廊里,我也不晓得她们到底是愿意还是不愿意。钱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都不是本地人,都是一个人,在邻水这边都没有亲戚朋友。她们都怕我,因为她们看到我平时有点凶。我和熊某开的那个发廊收入大概三万元左右,熊某具体收了多少钱我不晓得,虽然他是按三分之一提成,但有时候他联系的熟人,他又不给我说收了多少钱,所以,我估计不到他得了多少钱。我平时没有怎么给钱给钱某某她们,都是拿一百给她们打零用,但是她们的生活费,买衣服这些钱,都是我出的。杨某、匡某的职责是守店拉客。
袁某某在王某乙的见证下辨认出同案犯黄某、杨某、匡某、熊某和被害人钱某某、“彭某某”、罗某某。
七、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户籍信息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家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弁取非法利益,邀约被告人黄某、匡某、杨某,采取引诱、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多名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自己在犯罪中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生活,所起作用相当,自己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其委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虽然构成强迫卖淫罪,但没有强奸被害人,被告人袁某某不应对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某某将被害人骗来后,先威胁其卖淫,后指使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迫使被害人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袁某某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的指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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