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7-04-04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东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2****26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镇**村**组。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20时45分,孙某某酒后驾驶湘******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东安县**镇**道锦阳家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8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