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还房**栋。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的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巫某某家中查获气枪两把,子弹若干。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巫某某所持的两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检查笔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谢某某、巫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亮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还房**栋。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的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巫某某家中查获气枪两把,子弹若干。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巫某某所持的两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检查笔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谢某某、巫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亮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