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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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湾**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核载7人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搭载曾某某等17人(含黄某某本人)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杨地湾经兰海高速往綦江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辆经綦江收费站路段匝道处时,被高速公路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路卡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车辆笔录等笔录;
  5. 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海波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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