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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于2016年4月至7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工地电线,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对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此外,承办律师还就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进一步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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