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渝FS****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往开州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谭家天兴桥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渝F6****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任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取得任某某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宇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渝FS****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往开州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谭家天兴桥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渝F6****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任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取得任某某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宇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