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24-02-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菜市场旁**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半岛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钟某某熟睡之机,将钟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iphone6S PLUS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48元。
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
2.户籍信息、手机维修单等书证;
3.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现场及手机指认照片等;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娜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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