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于2015年6月某日,不顾被害人苏某反抗,强行将其抱至床上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苏某以自杀相威胁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违反法律规定在看守所讯问室等办案场所外讯问,且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回到本案,本案当事人第二次接受讯问的地点系在看守所之外,且无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上述规定应该予以排除。此外,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且根据在案的客观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强奸行为。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从专业性及实践可操作性的角度予以了充分的完善与补充。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违反法律规定在看守所讯问室等办案场所外讯问,且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回到本案,本案当事人第二次接受讯问的地点系在看守所之外,且无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上述规定应该予以排除。此外,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且根据在案的客观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强奸行为。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从专业性及实践可操作性的角度予以了充分的完善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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