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重庆人,40岁,现居住于南岸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岸区公安分局立案并取保候审。周某系他人共同合伙做建筑工程,为获利利益,周某谎称需要被害人打款55万方可共同承接该工程,被害人于是打款,周某经过多次催要都没有还款。
周某自被取保候审以来,刚开始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为本案就此结案,后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指控周某诈骗他人55万,于是,周某为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开始寻找靠谱、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周某经过亲自上门咨询,对智豪律师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性表示十分认可,也同意智豪律师对自己案情的把握和分析,遂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并经过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会议讨论后,结合智豪所的团队力量和智慧,认为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故而,智豪律师为给周某争取缓刑,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证明周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有关事实没有查清,相关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在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时,不能认定周某涉嫌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达到指控效果,应当对周某做出无罪判决。
智豪律师的主要的辩护观点在于周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重要事实没有查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周某与被害人系民间借贷纠纷,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同时,智豪律师做骑墙式辩护,认为即使构成犯罪,周某也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对周某判处缓刑。
因而,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即使认定其涉嫌犯罪,因周某具有涉案财物较小、坦白情节、全部钱财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害人而言损失得以弥补,社会危害得以减轻、、系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而智豪律师恳请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最终,一审法院虽仍对周某判处刑罚,但周某仍看到了智豪律师的工作和努力,仍然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认为智豪律师切实实现了为自由呐喊、为生命辩护的理念,尽管结果并不是判处无罪,但智豪律师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真正为周某利益着想的敬业精神,都深深打动了周某,因而,周某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二审辩护。
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周某自被取保候审以来,刚开始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为本案就此结案,后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指控周某诈骗他人55万,于是,周某为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开始寻找靠谱、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周某经过亲自上门咨询,对智豪律师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性表示十分认可,也同意智豪律师对自己案情的把握和分析,遂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代理一审辩护。
智豪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并经过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会议讨论后,结合智豪所的团队力量和智慧,认为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故而,智豪律师为给周某争取缓刑,在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证明周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有关事实没有查清,相关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在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时,不能认定周某涉嫌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达到指控效果,应当对周某做出无罪判决。
智豪律师的主要的辩护观点在于周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重要事实没有查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周某与被害人系民间借贷纠纷,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同时,智豪律师做骑墙式辩护,认为即使构成犯罪,周某也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对周某判处缓刑。
因而,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即使认定其涉嫌犯罪,因周某具有涉案财物较小、坦白情节、全部钱财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害人而言损失得以弥补,社会危害得以减轻、、系初犯、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而智豪律师恳请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最终,一审法院虽仍对周某判处刑罚,但周某仍看到了智豪律师的工作和努力,仍然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认为智豪律师切实实现了为自由呐喊、为生命辩护的理念,尽管结果并不是判处无罪,但智豪律师的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真正为周某利益着想的敬业精神,都深深打动了周某,因而,周某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二审辩护。
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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