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近百亿,智豪律师巧辩罪名,定性非法经营获轻刑

2016-06-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曾任某集团西南总部负责人,于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本案涉及非法经营额近百亿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接受返佣920万余元,于全国各地共发展代理商280余个,受害客户多达20000余人,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仔细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对指控的意见,并综合本案被告人涉嫌罪名为非暴力型犯罪,改变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家庭经济压力大等客观事实,及时向公安分局申请了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结合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事实及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所犯之罪名,黄某某至少要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在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讨论后,智豪律师以涉嫌罪名为突破点,于侦查阶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被告人黄某某之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智豪律师提出该项辩护意见的事实依据在于,虽然被告人黄某某所在公司冒用其他合法集团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软件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业务,骗取客户资金,但黄某某本身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并不知情,即黄某某于主观上没有《刑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故意,不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不应对其行为作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侦查机关在核实相关证据事实后,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黄某某变更指控罪名,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报送审查起诉。而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智豪律师高超的辩护策略和对刑法罪名的深刻理解下,被告人应被适用的法定最低刑大大缩短,由十年有期徒刑变为五年有期徒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智豪律师分析本案各个被告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及主观恶性,提出了黄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智豪律师认为,从主观上来说,本案犯意非由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而是由同案犯李某等人提出,且黄某某实为同案犯李某所骗,以为涉案集团为正规公司才受聘于此,属被诱骗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从客观上来说,黄某某只是受聘帮助同案犯李某介绍代理商,并未实行代理授权书的分发行为,亦未代理集团的黄金期货业务,对与集团商谈代理及业务操作均未参与且不知情,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综上,黄某某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此外,智豪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伏法,且本人及家属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黄某某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且家庭经济条件差,因被诱骗犯罪其身份由被害人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从事代理境外黄金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非法经营额近一百亿元,受害客户多达20000余人,其涉案数额之巨、受害人数分布之广,时至今日在全国范围内仍属罕见。这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920万余元,实属情节特别严重。然而黄某某最终仅获六年有期徒刑,只比最低法定刑多一年,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获得了被告人自己及其家属的极大满足,也让全国刑事司法实务为之一振。
黄某某涉案近千万却获轻刑,这离不开法官依法作出英明判决,但更重要的是在黄某某的身后,有一批极具专业刑辩素养,身怀丰厚刑事法律底蕴和刑辩经验的专业团队-智豪刑辩律师团队为其提供坚实的支撑。是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把握时机,成功辩护轻罪,亦是智豪律师在审判阶段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作出精准判断,成功辩护轻刑。本案终了,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为刑事辩护奋斗,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将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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