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李某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6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李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2010)桃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判后,李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0)七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6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所东华、姜涛出庭提请减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跃文、徐振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某到庭参加审理,邀请的人大代表到庭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同意该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5年度优秀学员。累计获有效奖分153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65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已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情况及改造表现,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冬

审判员汤文光

审判员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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