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原系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林口村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小强
审判员孙军旗
人民陪审员周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双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区分?——陈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受贿罪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区分?——刘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共同受贿300余万,为何减轻处罚?——黄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受贿案件中,如何认定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张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受贿15万元,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判处缓刑?——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